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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人员揽私活摔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1日00:53 重庆晚报

  本报讯施工人员在一停车场揽私活被摔死,家属将停车场告上法庭后,江北区法院在日前一审判决,认为停车场作为发包单位,没有尽到审查施工人员施工资质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判决赔偿7.7万余元。

  2004年8月,江北区洋河停车场与一家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签订了合同。同年12月6日,施工人员受单位指派,前往停车场施工。施工中,停车场员工要求施工单位的项目负
责人进行落水管维修工作,但被该负责人以“不会此项工作”为由拒绝。随后,停车场员工和另外的施工人员卿某等二人另行达成维修协议,约定维修费用为160元。

  同年12月7日上午,卿等人前往进行维修。维修中,卿在施工梯子上打冲击钻时,不慎从2米高处摔下。事发后,卿被诊断为特急特重型颅脑外伤、胸部外伤等多处伤害。医治中,卿变成了

植物人,并于2005年9月12日死亡。

  法院认为,卿等人与停车场工作人员约定的工作,不是施工单位指定的劳务范围,应当是卿揽的私活。维修协议说明,卿与停车场存在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停车场在对承揽人卿某是否具有施工资质既未进行认真审查,对施工中可能存在的不安全隐患也未进行提醒,对承揽人的选任有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卿本人在不具有相关资质情况下作业,应该能够预见危险性,自己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应负一定责任。最后,法院判决由停车场承担一半的责任,赔偿卿的家属7.7万余元。

  昨日,江北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徐建华称,现在很多家庭和单位都可能有一些穿墙打洞、水电管网等方面的零星工程维修业务。而在对施工单位和人员的选择时,一定要慎重。如果聘请了没有相关作业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生安全和其他方面的事故后,雇主就要承担相应责任。所以法官提醒:涉及施工作业的大小工程都必须选择那些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记者罗彬实习生李然文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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