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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学员终审获赔两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1日01:45 新京报

  龙泉驾校被判按责任比例赔偿,此前一审被判赔5元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直臂学员”李女士状告龙泉驾校案,继一审判决学员败诉后,北京市一中院近日做出终审判决:龙泉驾校退还原告乘车证押金50元、制证费147元;并按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培训费、桩考费等共计两千余元。

  据悉,2003年7月,李女士到龙泉驾校报名学车。

  2005年1月,她被要求补办身体条件的医疗证明。经体检,李女士“右肘关节不能屈曲,根据公安部71号令,属于不合格”。至此,李女士未能完成考试,并无法获得机动车驾驶证。李女士认为,龙泉驾校没有尽到告知、审核的义务,导致其无法获得驾驶证,遂将其告上法庭。

  此前,一审法院判决龙泉驾校退还李女士驾驶证制证费5元。市一中院终审认为,作为提供驾驶技能培训服务的龙泉驾校,亦负有审核和确认学员身体不致影响驾驶技能获取的义务,同时应对学员进行必要的提示、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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