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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受伤也享受工伤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2日01:31 哈尔滨日报

  哈尔滨市王先生上个月到某私营企业打工,才干了不到一周,就把脚给压骨折了。该企业在支付了王先生的住院治疗费用之后,就不再管了。王先生找到单位要求发放他的误工工资和伤残补贴,公司称,入厂前三个月为试用期,三个月后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王先生由于在试用期内受伤,没有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享受《劳动法》所规定的工伤待遇。

  该企业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因为王先生在工作中因事故受伤,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可以认定,王先生受伤属于工伤范畴,用人单位应该给予赔偿。

  该公司以员工没有签订

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王先生就属于与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当然也受法律保护。即使是公司没有给王先生投工伤保险,公司也应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

  另外,这家公司在试用期就不与员工签订正式合同,这是明显违反《劳动法》的。《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试用期只是劳动合同中的一个约定项目,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显然试用期不能成为劳动合同成立的前置程序或条件。

  在此种情况下,王先生可以向哈尔滨市开发区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黑龙江博奥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王凯

  咨询电话:88239066 13936456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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