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擦窗坠楼身亡雇主被判赔16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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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02:17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 保姆焦某在为原来的雇主刘某擦洗窗户玻璃时坠楼身亡,焦某家属认为刘某应当承担事故责任。近日,朝阳法院判令刘某一次性赔偿焦某家属16万余元。 焦某的丈夫称,焦某是刘家雇用的保姆,2004年11月7日,焦某在刘家擦窗户玻璃时,不慎坠下3楼身亡。他要求刘某支付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刘某称,焦某是与他同住一个小区的邻居。2001年至2004年9月,他确实曾雇用过焦某帮忙照料家务,但2004年9月,因已不需要保姆,刘某向焦某提出解除雇用关系。但焦某说家里经济困难,希望能继续这份工作。刘某说,尽管他很同情焦某,但还是坚持与焦某解除了雇用关系,不过此后还是尽力帮助焦某解决生活困难。焦某也因此很感激刘某,并时常去刘家帮助做家务。刘某说,出事的前一天,他曾明确阻止焦某帮忙擦玻璃。但事发当天,有刘家钥匙的焦某还是自行来到了刘家,主动做家务,结果发生了意外。刘某说,他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事发后已给过焦某家属近3万元的经济帮助。 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刘某虽然称事发时焦某已不是他家保姆,但她仍然掌握着刘家的钥匙,并到刘家帮忙干活,而且焦某擦玻璃时刘某没有明确拒绝,因此双方间仍存在着事实上的雇用关系。法院还指出,刘某未在家中的窗户外安装护栏,而在刘家长期做保姆的焦某,在明知窗户没有护栏的情况下,仍未谨慎注意自身安全,因此双方对事故的发生都有责任。 判决后,刘某表示不服,已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