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3万余元“买”教训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08:58 宁夏日报 | |||||||||
本报讯(记者 陶涛)程某某租用的汽车在行驶中被撞,造成车辆损毁,为此程某某向租车公司赔付了车辆损失费。随后,程某某将肇事司机郭某某及宁夏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银川市金凤区法院于日前依法对此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4年11月12日21时许,郭某某驾驶其子租赁的宁夏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轿车,
金凤区法院判定,被告郭某某违章驾驶车辆造成程某某租赁的轿车损坏,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宁夏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被告郭某某所驾驶车辆的所有者,应在车辆损坏赔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事故发生后,被损坏的车辆未予修理,对于扩大损失的部分,原告程某某亦应承担责任。一审判决郭某某赔偿原告程某某车辆损失及租金、违约金共计3.6万余元,被告宁夏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赔偿范围内负连带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