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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不准时业主租房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09:30 解放日报

  本报讯(胡海容)因为房产商逾期交房,郁小姐一家只得租房居住。近日,杨浦区法院一审判决房产公司赔偿郁小姐一家租金等损失共计5500余元。

  2004年4月,郁小姐一家购买双阳支路一套125平方米的预售房,约定同年10月30日前交房。10月28日,房产公司通知郁小姐交房日期改为2005年4月30日。由于原住房已出售,郁小姐一家只能租房住。去年1月28日,房产公司又通知郁小姐,可以交房了。郁小姐将房
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租房的租金、中介费、发票税金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郁小姐支付的租金和中介费等应由房产公司承担。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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