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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抵押人同意延长还款期限,抵押人是否免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10:41 大众网-鲁中晨报

  张先生咨询:李某用我的商业用房作抵押,于2001年7月5日从某农行贷款10万元,期限一年,2002年7月4日还款。后李某与该行未经我同意将还款期限延长6个月,到期后李某未履行还款义务,该行诉至法院,要求我承担担保责任。

  请问:我作为抵押人还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吗?

  律师解答:本案中抵押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该解释虽然是“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但其司法解释精神对其它担保也没有任何不适用的理由,即对主合同内容未作实质性变更的,担保人不免除担保责任,但仅应承担其承诺范围内的债务及相关责任。对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加重其义务或责任的部分则可以不予承担。

  本案中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抵押人同意延长主合同履行期限,但对主合同内容未作实质性变更,故担保人不应免除担保责任。这种情况下虽然未加重担保人的义务,但在计算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时应当注意一个问题。《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计算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时,对担保人来说仍应从原主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2002年7月5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至2004年7月4日)。债权人应在该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2006年7月4日前)行使担保物权,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 邹明卿(a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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