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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19万元 连本带息还46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13:06 兰州晨报

  本报讯(记者姚智)甘肃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简称甘肃电影公司)在新建的影视综合楼工程完工后,拖欠了负责安装消防器材的上海市松江电子仪器厂(简称松江公司)19万余元工程款未付。

  几次讨要未果后,松江公司将甘肃电影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余款19万余元,并支付利息27万余元。

  2001年3月5日,甘肃电影公司为了给新建的影视综合楼安装消防设施,与松江公司签订了消防安装工程合同,双方约定松江公司负责提供消防器材,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形式,工程总价款41万元,其中报警系统32万元,喷淋系统9万元。

  合同签订后,松江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开工,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又补签了一份工程设备与安装合同,工程造价7万余元。

  整个工程完工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但甘肃电影公司却将余款19万余元拖欠,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松江公司只得将甘肃电影公司告到城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甘肃电影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9万余元,并支付利息27万余元。

  针对松江公司的起诉,甘肃电影只认可欠下原告12万元工程款的事实,但对另外7万余元工程款不认可,并在庭审中表示不同意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只支付了原告工程款29万元,尚欠19万余元被拖欠。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涉案消防安装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已履行,应为有效合同。对被告所欠的12万元工程款,被告应予立即支付,关于合同之外的7万余元工程款,因有双方代表的签字认可,法院应予认定。关于银行利息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据此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初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甘肃电影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付给原告松江公司工程余款19万余元及利息2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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