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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队长被判刑5年 卷宗里夹着无罪判决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03:23 中国青年报

  2004年9月26日,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刘卫东有期徒刑10年。刘卫东不服上诉后,此案发回重审。在同年12月30日,该院又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刘卫东有期徒刑5年。然而刘卫东的辩护律师在查阅此案卷宗时,却又发现了主审法官附在卷宗里面的一份未被宣读的“无罪判决书”!

  同一法院对同一案件的3份“判决”结果,差距为何会如此之大?

  刑警队长到底受没受贿

  法院出了三份判决

  1997年6月,鹤岗市工农地区发生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件,犯罪嫌疑人陈占军作案后逃跑,被公安机关上网通缉。

  1999年6月,全国公安大“追逃”专项斗争被列为当时公安工作的重点。刚刚出任工农区公安分局刑警队长十多天的刘卫东得知,时任工农分局办公室副主任的杨振芳认识陈占军,便找杨劝陈占军投案或提供抓捕线索。不久,杨就找到刘卫东说:“陈占军想投案,能不能不押他?”刘答复“研究研究”。

  之后,刘卫东安排本案的原承办人姜金胜,对他说:“陈占军要投案,你找杨振芳联系,他能找到陈占军。”翌日,杨振芳、陈占军与姜金胜相约在一饭店见面,谈话中陈占军推说“打死陈云友的事是张彦军(已死亡)领人干的,他媳妇找的人……”

  姜金胜便按陈占军所谈的内容,分别为林玉霞、王殿民、陈占军作了3份讯问笔录,然后让他们签字摁手印,姜告诉他们:“一定要记住,以后谁问都这么说。”

  姜依照这3份笔录向队长刘卫东汇报,并提出可对陈取保候审,刘卫东在与法制科科长邬本宏、主管副局长沟通后,决定重金取保,并安排人保。

  此间,法制科科长邬本宏不同意陈占军取保候审,杨振芳便找到邬本宏求情“照顾照顾”,并在取保后送给他5000元。

  陈占军取保候审期间于1999年11月在鹤岗市南山区故意伤害他人一起;2000年3月21日在广东省顺德市抢劫一起。

  此后姜金胜、杨振芳、邬本宏、刘卫东因本案陆续被逮捕,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刘卫东、杨振芳、邬本宏犯受贿罪、姜金胜犯徇私枉法罪,向兴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刘卫东是否收受贿赂成为本案争辩的焦点。检察机关指控,杨振芳收取了陈占军27万元,其中18万元由姜金胜交给了刘卫东,主要证据就是上述3人的供述材料。但在庭审中,刘卫东推翻了原来的供述,强调原供述是在看守所之外的约束椅上强迫形成的。

  对此,鹤岗市兴安区法院先后有3份不同的认定:

  未宣读的“判决书”写道,除姜金胜的供述外,刘卫东、杨振芳的供述均是看守所外形成。据此,对3被告人在法庭审理阶段以侦查机关采用引供、诱供、体罚等非法手段取证为由推翻了原供词的辩解。公诉机关没能对被告人辩解的具体事实作出合理的解释,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没有其他客观证据直接或间接证明姜金胜从杨振芳处取18万元后送给刘卫东。法院“判决”:对被告人刘卫东宣告无罪!

  而2004年9月26日的一审判决则认为,刘卫东见利忘义,接受他人说情,在工作中徇私、徇情、收受贿赂18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严惩。判决刘卫东有期徒刑10年。

  此案经过上诉发回重审,兴安区法院于2004年12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杨振芳通过姜金胜到自己办公室分两次为刘卫东取走18万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事实不能成立。但是该判决载明“被告人刘卫东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任刑警大队长时受他人之托,在明知道犯罪嫌疑人陈占军系在册逃犯的情况下利用职权违背法律,在工作中不正确行使侦查期间的办案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陈占军脱离公安机关侦控,又犯新罪,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因此判处有期徒刑5年”。

  未宣读的无罪判决附在卷宗里

  至此,刘卫东受贿18万元的事实最终没有被认定,但却认定刘卫东犯徇私枉法罪。刘卫东仍坚持上诉,他的辩护律师张学军认为,刘卫东依据姜金胜作的3份笔录,在与法制科科长沟通,又请示主管副局长同意后办理的取保候审手续,完全是作为刑警大队长职责范围内的正常工作,并且按照规定办理。

  刘卫东到底有罪无罪?人民法院还没有作出终审判决,但同一法院对同一案件,从最初的无罪意见,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再到徇私枉法罪判处5年,定罪量刑上的巨大偏差却让人思索。特别是那份未被宣读的无罪“判决书”,竟然公开地附在卷宗里,更是耐人寻味。张学军律师感叹:“这样的事情还是第一次遇到!”

  张学军回忆,这份未宣读的判决本应在2004年7月13日宣判,因为此前一天,他接到主审法官的电话,通知他次日赶到鹤北林业地区看守所等候宣判。“可是第二天一早在去看守所的路上,我又接到主审法官的电话说,检察院来人了,判决也不能宣了。”张学军说,当天,检察院以口头形式提出了撤诉申请。“这是不是足以说明有法之外力量在左右本案呢?”张学军律师发出这样的质问,“否则法院为什么不宣读这份判决书?尔后又要公开附在卷宗里,目的是要说明什么呢?”本报记者 亓树新 《法制日报》记者 郭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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