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贷款从事营利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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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09:14 长沙晚报 | |||||||||
本报讯宁乡县法院昨日透露,犯挪用资金罪的原宁乡县横市信用社出纳吴广文,日前已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5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3月至12月期间,吴广文利用其在宁乡县横市信用社工作之便,违反财经制度,伪造他人笔迹,先后7次从该社冒名贷款共计63万元进行营利性活动。但吴广文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之前,于2005年1月12日主动向原所在单位横市信用社
法院认为,吴广文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未经批准以单位名义借给他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但吴广文犯罪后能主动向所在单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