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工龄不同于一般工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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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14:58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参保不会改变有关规定 本报讯记者马汉青报道:广州市推出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参加社保新政策受到热烈欢迎,但有部分相关群众认为,自己以前的工作年限应该视同缴费年限,希望少缴乃至不缴社保费用。对此,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连续工龄”的计算是有严格规定的,早期下海人员社保政策不会改变这些政策规定。
按照现行社保政策,在办理了养老保险手续成为参保人的情况下,如果其以前的工作年限符合国家、省、市等规定的连续工龄政策,则其连续工龄时间可视作已经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用。因此,在办理申请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参加社保业务时,有群众就咨询:“我在国企工作了11年,为何这段工作时间不算连续工龄,不能作为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 对此,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士解释,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连续工龄同时是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则不一定是连续工龄。例如,某人退休前在工厂连续工作的时间有20年,在这以前他曾在其他单位工作了15年,如果他是经过组织调动来这个厂工作,他的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都是35年。如果他未经组织调动来到这个厂工作,则他的一般工龄为35年,连续工龄为20年。 而视同缴费年限是养老保险政策的一个特定规定,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参加养老保险;二是其原来的工作时间符合国家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部分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的误解,就是将一般工龄简单地等同于连续工龄了。 这位人士表示,由于连续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的情况较为复杂,有关人员可以具体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认定。 (夏天/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