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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面积缩水 业主要退差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15:34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郭儒村)当房管部门下发产权证时,一名购房者发现房管部门核准的房屋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的少了7.47平方米,于是要求开发商退还多收的购房款,但未果,由此双方对簿公堂。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事先在购房合同中对房屋面积差额款已有约定,应按合同履行,遂一审支持了购房者的诉请。

  1998年9月,张女士与本市一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
由该开发商开发建设的、坐落于南开区万德庄大街的一套房屋。房屋销售建筑面积为61.94平方米,总售价为40余万元。1998年9月23日前,张女士付款20余万元,其余20万元为按揭贷款。另外,在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房屋实际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的差别超过正负3%时,双方将按照如下方式处理: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多退少补,并由甲(乙)方将差额价款于30日内退还乙(甲)方。

  2005年6月,区房管局为张女士所购房屋下发产权证,结果核准张女士所购房屋的建筑面积为54.47平方米,比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少了7.47平方米。按照双方订立合同单价计算,开发商多收张女士房款4.8万余元。为此,张女士多次找到开发商要求退还房款,但均未果,由此张女士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退还多收的房款,并赔偿自1998年12月至2005年11月多支付的贷款利息2.7万余元。

  此案诉讼期间,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没有出庭应诉,法院遂缺席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按照双方所订立合同的约定,被告应于下发产权证之后30日内将多收的购房款退还给原告,现被告未按期履行退款义务,因此对原告的合法诉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多收购房款给其造成贷款利息损失一节,因双方在合同中未有约定,故法院不予支持。在查明情况的基础上,法院一审缺席判决: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购房款4.8万余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这笔多收的购房款在2005年7月至2005年11月所产生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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