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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起诉占房人腾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15:34 今晚报

  本报讯 一对夫妇将自有房屋交予儿子出租以补贴家用,不久后却发现该房被人占用,夫妻俩为此提起诉讼,要求占房人腾房。法庭上,占房人以与原告之子已达成协议、与原告形成三角换房关系、并交付了换房差价费为由进行辩驳,但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河东法院经审理后,日前一审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腾空诉争之房。

  原告胡某与申某诉称,二人系夫妻关系,原住房曾为企业产,1998年胡某购买了该
房产权,获得了产权证。2002年9月,他们搬进儿子申伟的房屋,于是他们让儿子将他们原先所住房屋出租以补贴家用。同年12月,胡某却发现苏某未经其同意强行搬入其所有的房屋内居住。得知此事后,胡某及申某要求苏某立即腾房,但苏某拒不搬出该房屋,胡某夫妇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苏某腾空其私自占用的房屋。

  对此,苏某辩称,其与申某夫妇是三角换房关系,其与申伟原共同承租本市河东区的一套房屋,原告胡某系涉诉房屋的产权人,申伟系河东区另一处房屋的产权人。经协商,胡某的房屋由苏某居住,苏某与申伟共同承租的房屋由申伟全部承租,胡某与申某居住申伟在河东区的房屋。为此,苏某经申伟之手给付胡某夫妇换房差价费1万元。苏某与申伟原共同承租之房的承租人已变更为申伟之女。庭审中,苏某表示同意将胡某名下的房屋腾空交回,但要求胡某夫妇退回1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苏某称居住原告胡某所有的房屋系换房行为所致,并给付了房屋差价,但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原告胡某与申某知晓并同意苏某与申伟之间达成的种种协议,更没有证据证实换房差价款一事,所以苏某与申伟在未经产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达成的所谓更换承租人、产权人的换房协议对胡某及申某无效,苏某亦没有证据证实其进住胡某所有房屋的合法性,因此,苏某应将胡某名下的房屋腾空交回胡某与申某居住使用。关于苏某所述给付换房差价款1万元的问题,因其不能举证证实,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孙启明 任璐 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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