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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发生医疗事故患者家属获赔41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15:42 时代信报

  -市医学会否定了区医学会的结论,患者家属获赔41万元。

  -医学会是民间组织,但其作用相当于裁判和法官。

  -如何有效约束与监督医学会的事故鉴定?

  -双盲制、参与鉴定的专家上庭质证是否能大面积推行?

  中国式医疗鉴定的荒谬悖论

  信报记者 李早/文 张毅/图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遭遇了一次由医疗鉴定引起的“案情大逆转”。

  尽管,重医的医生都觉得很冤,但是,法官毕竟在最后采纳了与之前完全相反的鉴定结果,为此,重医大附一院向患者家属付出了高达数十万元的赔偿费用。

  两份结果迥异的鉴定,折射出现行医疗事故鉴定体制面临的问题。

  爱女之死引发鉴定之争

  2003年10月22日,对于重庆长安公司的杨泽明夫妇来说,几乎是无法触碰的回忆。

  提起女儿的死,杨泽明久久无法释怀。他说,8个月以前,女儿仅仅是感觉到头部发麻,之后去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了两次手术后,病情竟然恶化,以致于不治身亡。

  承受着白发人送黑发人之痛,杨泽明夫妇最终将一纸诉状递上了法庭,要求法庭追究重医大附一院有关责任人的医疗事故责任。

  2003年11月,医疗鉴定结果出来了:渝中区医学会的多位专家一致认为,重医大附一院在为杨清竹治疗的过程中不存在违规操作,手术得当,不属于医疗事故。

  “因为医学这个领域太专业了,所以我们咨询了一些医疗方面的专家。”杨泽明的代理律师陶益芬说,“这些专家无意中透露出这样一个讯息:手术不该这样做,有违规的嫌疑。所以我们决定告医院。”

  正是有了对医院治疗方式的怀疑,杨泽明夫妇因此决定“将官司进行到底”。在渝中区医学会做出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后,他们以“渝中区医学会鉴定过程中无法医见证”为由,又向重庆市医学会提出了同样的鉴定申请。

  而这次的鉴定结果,却与第一次的鉴定结果大相径庭。

  这份重庆市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报告上写着这样一段话:本病例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这个鉴定结果因为重医大附一院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不属实,而被法官采纳,并最终让重医大附一院付出了高达41万元的巨额赔偿。今年1月,判决生效。

  医学会的巨大权力

  两份不同的鉴定结果导致悬殊巨大的判决,作为被赋予医疗鉴定大权的医学会,此时,显示出了对于当事各方来说过于重要的价值。

  在“百度”上随意输入任何一个医学会的名称都会看到这样的一段话:XX医学会是由XX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盈利性法人团体。按照医学法学人士的说法,医学会实际上就是一个由各个专家组成的民间团体。

  就是这样一个民间团体,拥有着鉴定医生在为病人治疗过程中,有无过错的尚方宝剑。

  2004年9月9日的清晨,在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一名叫雷全林的村民因为当地卫生院抢救不及时而导致本可以避免的死亡。

  为了确定死者的死因,被告卫生院请求四川省医学会对医疗过程进行鉴定。由于死者已土葬,无法做尸检,因此,四川省医学会只能根据卫生院当时提供的死者病历进行推论,最后得出:病人因外伤致十二指肠破裂,胰腺损伤,后腹膜大血肿、休克……

  而后,死者家属及律师翻遍死者的病历,也未见“胰腺损伤和后腹膜大血肿”的记载。

  遗憾的是,这份鉴定最终被法院采纳,认定卫生院在对病人的抢救过程中无过错。一条人命,最终落得无人“买单”的尴尬结局。

  死者雷全林家属的代理人杨继林律师有些无奈地告诉记者,医疗系统太专业了,一般人,凭借着仅有的常识根本不可能轻易弄清楚其中的问题。而医疗事故鉴定又由一群民间组织的专家进行,即使鉴定结果不对,一般人也很难找寻新的证据去质疑它。最令人不解的是,这个被赋予了鉴定大权的民间团体,竟然没有哪一个法律规定某个单位对它进行约束。

  杨继林律师的话并非完全没有道理。

  2002年颁布的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例》明确了进行医疗鉴定的人员是从各地各级医学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人员为单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医疗过程作出最后判断。尽管《条例》中清楚地写着“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规定,但是,却并未写明如果专家组作出的鉴定结果与客观事实不符,专家组或者执行这次医疗鉴定的医学会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制裁。更没有明确由什么单位对医学会的鉴定工作进行监督和约束。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的王德凡律师对此解释道:医学会有进行医疗鉴定的资格,但是,不能将这种资格当成是一种权力。实际上,由医学会提供的鉴定结果只能是原被告双方,在法庭质证过程中的一种证据,不服的一方有权利提出新的证据推翻这个结果,使其不成立。

  然而,这位拥有10年医疗行业生涯的律师也不得不承认,医疗行业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对于告医院或医生的病人来说,自行搜集证据难如上青天,这种时候,医学会的结论犹如宣判。

  “像是病人的病历、输液瓶、医用器械等等,都是有力的证据。”王德凡说,“但是,病人忙着治病,关心的是自己的健康,可能根本考虑不到那么远。等他们出了事,要告医院的时候,可能这些最直接也是最有力的证据已经被院方处理了。”而理论上不拥有任何权利的医学会,在面对“病人很难在专业领域搜集有效证据”这一弱点时,却无形中拥有了如同裁判一样的权力。

  “双盲”机制是更好选择但非唯一

  医疗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医学作为“踩着累累白骨前进的科学”充满了不确定性,患者的状况千差万别,医生的一念之差就可能将人“打进地狱”或“重返人间”。

  而“医疗事故鉴定”则是识别“天使”与“魔鬼”身份的一台天平。

  由于鉴定结果涉及的领域极其专业,如果没有新的证据来推翻它或者质疑它,很可能将直接影响法官断案。

  重庆市高院民事庭一位姓严的法官告诉记者:“法官对法律很熟悉,但是并不见得对医疗行业也很熟悉。如果对医疗鉴定结果不服的一方提不出新的证据来质疑鉴定结果,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官往往只能‘该怎么判就怎么判’。”

  王德凡律师介绍说:“大部分的医学会都还是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但是,细想一下又会发现很多制度设计上的问题。医学会的专家们很可能以前就曾是某某医生的老师,同时,又身为一个系统,并不排除同系统的人互相帮忙,弄虚作假的情况发生。但是,医疗系统又太专业了,不让这些医疗专家去鉴定,难道还能让一群什么都不懂的人去鉴定吗?显然也是不可能的。现在还没有找到一个更好的办法解决这个问题。”

  2005年,山东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在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以后,率先实行了新的“双盲制”鉴定办法。即在鉴定前,鉴定人员不知道医患双方是谁,医患双方也不知道鉴定人员的组成,双方实行如“闭卷考试”一样的规则。

  但是,这样的“闭卷考试”规则也并不等于就杜绝了鉴定不公平隐患的发生。

  有些医院在医疗事故鉴定前,不惜花血本四处打听,去做鉴定专家的工作。同时,一些医学专家由于多年来形成的职业习惯,难免有时会站在医生的角度上看问题。种种人为因素无法避免地为“医疗鉴定”这个希望做到纯客观的事物制造了障碍。

  山东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主任于群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要让医疗事故鉴定更加公正,避免人为失误造成失实,实行“双盲制”是一个方面,但另一方面也应让参与鉴定的专家承担鉴定错误的责任,最好的办法就是专家出庭接受质证。有了压力,才可能成为办事客观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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