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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心脏手术后医用沙布留在胸内1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17:09 内蒙古晨报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高树珍) 1989年9月,包头市的廉宗霞在上海市胸科医院著名专家邱兆昆主治下做了一次心脏手术。十三年后,一次高烧中她突然晕倒,到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检查,疑似为肺癌,后转入包头市第七医院,却被检查为恶性肿瘤。手术中却意外发现,所谓的“肿瘤”竟是一块约八开纸大小的纱布……

  上海做手术,回家很难受

   

  现年44岁的廉宗霞原是包头市阀门厂的一名化验员。1989年,她开始频繁生病。

  1989年的5月,廉父带着廉宗霞来到了上海市胸科

医院。经检查,她确实患有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狭窄,需做二尖瓣分离手术。10月6日上午,医院为廉宗霞实施二尖瓣分离手术,两周后出院回家。

  然而,廉宗霞回家后的第三天,就感觉腰腿不舒服,麻不说,还发沉,而且腰以下长满了巴掌大的红点。

  1990年4月,廉宗霞又去上海市胸科医院复查,复查结果是:虽然左肺的血块还没有吸收,但身体恢复很好。1991年廉宗霞结了婚。

  1993年,廉宗霞老是发烧不说,胸闷,气短,后来还咳嗽不止,竟然开始咯血,全家慌了。1994年3月,廉宗霞的丈夫带着她又一次来到上海市胸科医院复查。

  大夫为廉宗霞做完各项检查(包括胸片)后,发现胸腔内有“包裹性积液”,建议廉宗霞再次做手术,做换瓣手术,费用将近7万元。她选择了放弃手术。

  接下来的几年里,廉宗霞三天一次发烧,五天一次重感冒,只好请了长假,在家养病。

  “肿瘤”竟是一块八开纸大的纱布

  2002年7月24日上午,廉宗霞刚起床后就感觉身体发软,浑身滚烫,咳嗽中带着血丝,神智一会儿清楚,一会儿迷糊。后经包头市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检查,结论是“左肺占位”,医生进一步解释:所谓的“左肺占位”,就是肺癌,决定手术。

  2002年8月7日,廉宗霞被推进了手术室。记者从廉宗霞提供的第七医院当天的手术记录上看到了在场医生关于手术过程的记录,写道:“患者今日上午入手术室,全麻成功后……在分离‘肿瘤’与纵隔之粘连时,‘肿瘤’壁破裂,有黄绿色液喷出,完整切除‘肿瘤’。查看所切除之标本发现,‘肿瘤’囊壁内包裹为一块‘纱布’”。

  带病协商路漫漫

  在此期间,廉家人数次给上海胸科医院打电话,要求医院就13年前的医疗事故给廉宗霞一个说法,并且就这起医疗事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给予赔偿。上海胸科医院让他们派两个家属来上海协商解决。

  2002年10月末,廉宗霞的丈夫、哥哥和姐夫去了上海。他们向院方提出:赔偿廉宗霞13年来所有的医疗费、精神损失费、伤残赔偿金、抚养费及家人在手术期间的陪护费、伙食费等约为70万元。

  上海胸科医院表示:廉家人索赔金额过高,院方难以接受。医院只同意一次性赔付17万元。后来,上海胸科医院虽然几度又将赔偿金额略有提高,但由于双方意见悬殊过大,三人在上海待了一周,无果而返。

  2002年12月9日,廉宗霞在爱人的陪同下,再次来上海,医院认为如患者及家属不同意院方的赔偿数额,就协商途径达不成共识,请患方走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程序。

  丈夫偷签20万协议

  2003年4月,廉宗霞和丈夫再次来到上海,她的丈夫又一次找到了上海胸科医院接待办的负责人,最终,廉宗霞的丈夫和上海市胸科医院背着她,偷偷签订了一份协议。

  在廉宗霞家,记者看到了由廉宗霞的爱人和上海市胸科医院签的协议,双方达成处理协议如下:

  一、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二、双方确认无其他争执事项。

  三、本协议作为本医疗事故协商解决及对乙方造成的不良后果的最终处理结论,对此今后各方均无权再提出任何异议。

  四、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他们医院就是看到我们手里没有钱了,才和我们签订这份协议,按照十级伤残赔付,比原来答应给的还少5万元。当我知道丈夫已经和医院20万元了结此事后,我失声痛哭。”廉宗霞说。

  上诉昆区法院遭管辖阻碍

  在2003年,廉宗霞就与上海市胸科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起诉。在答辩期内,上海市胸科医院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医院认为住所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属上海市管辖,理应由上海市法院审理。

  廉宗霞的代理律师曹健却一直认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和侵权行为实施地,在这起案件中,放纱布是侵权行为,侵权的结果是十三年来廉宗霞肺部不断的感染和治疗,最后不得不在医院施行手术,这一切均发生在包头,包头法院受理绝对没有任何异议。

  2005年6月24日廉宗霞又因肺部感染,无法说话,重新起诉上海市胸科医院,廉宗霞的代理律师认为:上海市胸科医院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严重侵害了廉宗霞生命健康权,并侵犯了廉宗霞的合法权益,给廉宗霞造成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要求上海市胸科医院赔偿各种损失大约58万元。

  昆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立了案,民事庭却不予立案。

  记者就此事采访当时负责此案的法官,该法官告诉记者:“当时我们刚接手此案时,也觉得案情严重,特别重视这个案子,刚开始受理,上海市胸科医院曾就管辖权提出异议,我们驳回了,后来上诉到中院也驳回了上海市胸科医院提出的管辖权的异议。”

  代理律师:所签协议属可撤销协议

  廉宗霞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首先,当初那份赔偿协议书并不是廉宗霞所签,而是她丈夫在她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和上海市胸科医院签订的,有关法律规定,这种赔偿协议他人无权代签,夫妻之间也不可以代签。这份协议属可撤销的协议。而廉宗霞的声带麻痹等症状是取出纱布后新发生的事实,我们以新发生的结果为由,重新起诉,并要求重新鉴定认定,病人声带麻痹的新发症状是否属于手术的并发症,如果上海市胸科医院给廉宗霞体内放入纱布的侵权行为将其损害扩大,上海市胸科医院应该赔偿相关费用。

  就在记者发稿前,廉宗霞在电话里告诉记者,2006年1月13日,她又向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青山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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