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暗渡陈仓诓走三轮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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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18:53 内蒙古晨报 | |||||||||
内蒙古晨报呼市热线4965599消息(记者 一朴)呼市以蹬三轮为生的范师傅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存放在停车场的三轮车被“雇主”轻而易举地骑走。 1月19日下午,范师傅像往常一样蹬着自己的三轮车在大街上等待着生意。这时一位男子冲他走了过来要他去火车站拉货,在商量好价钱后,范师傅跟着那人走了。
到火车站后,提货好像有一些麻烦,“雇主”便和他一起把三轮车存放在附近的一个存车处,车子没有锁,他交给了看车人2元钱后,跟雇主一起去找货物。 走到半路“雇主”让他在这里等待,急匆匆地走了。老范等了很长时间却不见“雇主”的影子,他感觉不对劲儿,马上返回存车处,怎么也找不到他的三轮车。看车人告诉他,跟他一起存车子的那个男子将三轮车骑走了。 老范这才意识到自己上当了。看车人解释,他和“雇主”一起来存的车,以为他俩是一起的。而老范却怎么也不理解:“我掏钱存的车,那男子有权骑走吗?”他认为停车场没有经过他本人的同意让别人把他的车骑走,应该对此事负责。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的苗荣盛律师。他认为,目前普遍存在着存车关系不明朗的现象。处理这样的事情也同样分两种情况,首先存车人如果交的是三轮车保管费用,那么和保管人自交费之时起已形成了保管合同的法律关系,保管人应承担寄存车辆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不是存车人自己或明确委托人取走车辆,造成车辆丢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责任。第二种情况是存车人交的是停车场使用费,只涉及到车位使用,形成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在停车期间,如车辆丢失、损毁,收费人则没有承担确保车辆安全的权利和义务。 相关专题:内蒙古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