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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撞破头,业主获赔3万 法院判开发商物业共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01:20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 通讯员王悦)业主刘先生在车库停车时,不小心被离地只有1.55米高的铁支架磕得头破血流。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刘先生将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昨天,丰台法院判决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赔偿刘先生3万多元,其中包括2000元的精神抚慰金。

  业主停车头被撞破

  2003年,刘先生买下丰台区草桥某小区的商品房,并在第二年和物业公司签了《机动车停车管理协议》。2005年10月22日晚10点多,刘先生回到小区,像往常一样将自己的车停入地下车库,下车时头部不慎撞在车位右上方离地面有1.55米高的排风管道的铁支架上,顿时鲜血直流。刘先生立即到北京友谊医院治疗。

  为此他花了790多元的医药费,同时医院还建议他休两个月病假。后来刘先生又到医院进行了血细胞分析,结果显示在22项检验项目中,他有12项指标下降。在休病假期间,单位扣除了他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事项共计4万元。

  一个不合理的车位造成自己如此大的损失,刘先生找到物业公司要讨个说法。可是,双方协商未果。于是,刘先生将小区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一并告到丰台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药费2000元、误工费40000元及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认定车库高度不够

  法庭上,物业公司和开发商都认为自己在此事件中没有责任。致伤的角铁不在车位上方,正常情况下是碰不到的,这是刘先生自己的责任,与其公司无关。

  法院认为,根据建设部制定的相关标准汽车库内室内最小净高微型车、小型车为2.2米;净高指楼地面表面至顶棚或其他构件底面的距离,未计入设备及管道所需空间。经审查,被告开发商建设的地下车库内排风管道限高仅1.55米。不符合规范。在此次纠纷中,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应合理赔偿刘先生的经济损失。

  开发商物业被判赔偿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考虑刘先生被致伤后经北京友谊医院血细胞分析检验,在其22项检验项目中有12指标下降这一实际情况,开发商还应适当赔偿刘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的管理单位未能向车主刘先生提供安全的停车场所,所以也对刘先生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刘先生本人在停车时应负有安全注意的义务,在此次纠纷中有一定责任,所以刘先生也应承担部分经济损失。法院最后判决小区开发商赔偿刘先生经济损失36718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小区物业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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