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条幅飘落致摩托车翻人伤 受害人获赔1.5万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02:28 新桂网 | |||||||||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讯(记者王克础 通讯员孙晓梅)悬挂在街上的广告条幅突然飘落,造成摩托车驾驶员滕某车翻人伤。1月19日,横县法院以调解方式了结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梁某在横县开办有一家通讯服务部,李某则开办有一家广告公司。2005年8月28日,梁某准备做户外广告宣传,委托李某的广告公司制作广告条幅并悬挂,但双方没有约定广告
为了赔偿问题,滕某同时将梁某、李某告上横县法院,要求李某、梁某两人共同连带赔偿医疗费等共计6.6万多元。他认为,在这起事故中,虽然交警部门没有认定梁某所开办的通讯服务部要承担事故责任,但该通讯服务部是“肇事”横额的所有人,根据《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梁、李两人应当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1月19日,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李某、梁某共同连带赔偿滕某医药费、后续治疗费共计1.5万元。编辑:杨东作者:王克础 孙晓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