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法官提醒——高薪不能取代保险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04:00 舜网-济南日报

  某一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的外商独资公司,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毕业生赵某,担任副总经理。当时,公司董事长在谈到工资待遇时,对赵博士说:“董事会给你定的工资为每月1万元。不过,我们是一家外资公司,之所以工资定的这么高,是因为除了工资以外,再没有其他福利待遇了。像什么养老等问题都得自己解决,公司概不负责。”工作以后,赵博士为了解除自己的后顾之忧,每月从工资中拿出1000元,向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养老保险。几个月后,由于赵博士与董事长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被董事长炒了“鱿鱼
”。赵博士不服,双方发生分歧,要求该公司为他缴纳养老保险费。公司以开始已经讲好没有仲养老等问题,公司概不负责不同意支付养老保险费。但近日平阴县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公司必须为赵博士缴纳养老保险费。

  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社会保险的一种。这种社会保险不同于保险公司的金融保险,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但后者却不是;前者是强制性的,即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而后者是自愿性的,即是否参加,完全凭企业或劳动者自愿。所以,赵博士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养老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本案中,能否因为赵博士当初默许同意公司不参加养老保险,就可以免除公司的责任了呢?不能。因为《劳动法》第72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说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对于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当然可以放弃,但是对于义务,就必须履行,无权放弃。因此,即使劳动者不想参加社会保险也是不行的。

  (本报通讯员张 伟)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