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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协曝光去年典型“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08:48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 (通讯员沈消轩记者邹伟) 2005年,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都遇到了哪些“霸王条款”?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昨对其中最具代表性的部分“霸王条款”予以曝光和点评。

  “霸王条款”一:手机卡设置“最低消费”

  【案例】消费者在某通讯公司办理一种手机卡时,经营者告知消费者,该卡用户必须开通彩铃业务(5元/月),每月最低消费为30元。

  【点评】这是典型的强制消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霸王条款”二:退换手机强收“磨损费”

  【案例】消费者在某通讯商店买了一部手机,一年之内出现3次性能故障。按国家手机“三包”规定,商家为消费者更换了同型号同规格的手机,但在办理换机手续时,非要收取120元外壳“磨损费”。

  【点评】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国家手机“三包”明确规定:手机符合换机规定时,应免费更换。

  “霸王条款”三:怀疑顾客偷窃私自罚款

  【案例】某女士在超市购物时,因货篮已满,顺手把一件价值8元的女式内衣放在包内。结账时,收银员发现这一行为,保安随即将该女士带至值班室,以涉嫌偷窃为由,胁迫其在罚款单上签字,并交250元罚款。

  【点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超市没有这种处罚权,即使消费者偷窃,也应交由警方依法处理。

  “霸王条款”四:随心所欲验票检查物品

  【案例】许女士到某超市购物。结完账后,超市工作人员强行检查其购物小票及物品。由于检查人员疏忽,没有找到许女士购买的两双袜子,便强行扣留许女士及其所购物品,让许女士说清楚。

  【点评】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自由权。只有国家公权机关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公民的财产和人身进行检查,其他任何人或组织都没有这项权力。

  “霸王条款”五:存包丢物最高赔100元

  【案例】李小姐到超市购物,把手提包存入超市的存包处。当她购物完后取包时,服务员却找不到她的包了。李小姐要求根据所丢之物价值赔偿千元。超市表示,根据他们的规定,最高只能赔偿100元。

  【点评】超市寄存物品虽是无偿的,但属于超市提供的一种服务,从法律角度分析,已形成委托保管关系。超市失责丢包,显然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超市为了减轻责任,擅自制定100元赔偿限额,是明显的“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六:“特价”商品不予“三包”

  【案例】林女士在某超市以199元促销价购买了一款DVD,不久后发生故障。林女士遂到超市要求包修。但超市称,这款DVD是特价商品,不享受“三包”。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承担包修、包退、包换或其他责任。“特价”商品不是“处理品”,不能免除“三包”责任。

  “霸王条款”七:不交物管费,就停水停电

  【案例】某物业管理公司因业主欠缴物管费,常停供业主的水或电。

  【点评】物管在法律上同广大业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存在任何特权。居民的生存权高于债权,物管无权利用公用设施催业主交物管费。

  “霸王条款”八:物管公司强收装修押金

  【案例】某物业管理公司让入住装修的业主签订“装修协议”,每户必须交纳2000元装修押金,若违反装修规定,押金予以没收。

  【点评】《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公司不得收取装修保证金,只能收取相关装修管理费。该公司这一规定为无效条款。

  “霸王条款”九:照片遗失只赔同类胶卷

  【案例】许先生在某摄影社冲洗结婚照片,该摄影社不慎将其胶卷遗失,但只愿赔偿同类的胶卷。

  【点评】胶卷作为特殊的情景载体,其价值在摄影后远远高于其本身,如果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编辑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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