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妹同名 拆迁办发错拆迁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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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08:50 南京晨报 | |||||||||
本叫“蔡秀琴”的姐姐换去名字中的一个字,改成了妹妹的名字“蔡秀英”,姐妹同名相貌又接近,连拆迁办人员也没搞清,误将拆迁补偿发给了户籍不在栖霞区的妹妹。 姐姐改成妹妹的名字 家住栖霞区尧化街道的村民组长蔡秀琴,2001年5月8日,经彭家洼村名小组代表研
2003年11月5日至2003年12月4日,该区拆迁办对该地块拆迁,已处理给蔡秀琴的两间半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由于当时蔡秀琴的姓名在居民身份证上已改为与妹妹名字相同的“蔡秀英”,为了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一致,2003年11月,经村里同意,将购房证明中及交款收据中的蔡秀琴名字也改为“蔡秀英”,同意加盖了村民小组公章。 妹妹拿到拆迁补助款 2003年11月11日,同叫“蔡秀英”的蔡秀琴妹妹持购房证明及交款收据,以房屋实际购买人身份主张拆迁补偿权利。姐妹俩同名同姓,让拆迁办始料未及,他们在未作严格审查的情况下,与妹妹蔡秀英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拆迁办以现金支付给蔡秀英各项费用12万余元,并让其拿了拆迁补助费5597余元。 拆迁办起诉真“蔡秀英” 接到举报后,拆迁办发现两间半仓库的购买人实为姐姐蔡秀琴。拆迁办将妹妹蔡秀英诉至栖霞区法院,要求撤销其与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并退还拆迁补助费5597余元。 栖霞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拆迁办与妹妹蔡秀英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蔡秀英基于该协议而获得的拆迁补助费5597余元应退还拆迁办。拆迁办认为,妹妹蔡秀英在六合区玉带镇,根本不具备购买栖霞区集体仓库的条件与资格,姐姐蔡秀琴改成和妹妹相同的姓名,是故意隐瞒妹妹购房实际情况。 二审法院近日判决,驳回妹妹蔡秀英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诗雨 王婷 冒群/来源: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