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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花钱赎欠条是否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09:57 汉网

  自己写给债主的欠条被第三者偷去。第三者又以低价把欠条转“卖”给了自己。自以为占了便宜的秦先生却被债主要求返还欠条,否则就法庭见。近日,秦先生向晨报法律在线咨询:“我花钱赎回自己的欠条也算违法吗”?

  去年11月,秦先生从经销商张某手中买了一批货,由于当时手头没有足够现金,就写了一张5万元的欠条给张某,并约定在两个月内付清。

  12月初,秦先生突然接到一个陌生人的电话,说想和他做一笔两全其美的“生意”。原来,对方曾是经销商张某的司机,因违规被开除,对张怀恨在心。一次,他趁张的办公室没人,偷走了5万元现金,并顺手拿了秦先生写的欠条。

  该司机称,只要秦拿1万元,就可换回这张欠条。秦先生想,把欠条拿回来后,就算张某想找他讨债也没有证据了。于是当天晚上,秦先生就与司机达成了交易。

  数日后,张某打电话给秦先生称,警方已将司机抓获,司机也供出将欠条卖给秦先生之事,若秦不立即归还欠条,他将诉之于法律。

  【律师说法】

  正方:秦先生属盗窃罪从犯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李斌律师认为,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司机盗取他人欠条的行为,就是意图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但欠条只是债权凭证,只起证明债权存在的作用,本身并不是财物,因此盗窃欠条本身属于盗窃罪的未遂。而秦先生用1万元与其兑换的行为,帮助司机完成了盗窃过程,实现了非法占有本属于债权人财产的目的。

  同时,秦先生与小偷兑换欠条的行为旨在销毁债务,非法占有本属于债权人的财产,而且他达到了持有、销毁欠条的目的。因此,秦先生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是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反方:秦先生不构成犯罪

  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吴新洲律师认为,秦先生低价收购欠条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应属民事法律调整范畴。

  吴律师认为,欠条是指借用他人的财物时所立的字据,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载体,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但并不是说欠条就是债权债务关系本身。当欠条被低价收购,其代表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随之消失。因此在秦先生与张某之间借贷这一民事关系当中,欠条本身并没有价值,并不能代表5万元货款。

  秦先生虽取回了欠条,但张某的债权仍然存在,并没有随之消失。张某虽然丢失了欠条,但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要求秦偿还债务。因此,秦先生在主观上虽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但其行为并不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应属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畴,不构成犯罪。

  秦先生低价赎回欠条,到底是否犯罪?读者朋友,欢迎致电85777777或13349960288,或者发邮件至whcb148@21cn.com,发表您的观点。 记者陈麒麟实习生张钦黄雪莲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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