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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环境执法的软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10:45 中国环境报

  刘效仁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指标,为了一时的政绩,不顾国家的三令五申,仍然新上马了一批工艺落后、甚至是国家明令淘汰、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不少地方政府甘当污染企业的保护伞,甚至出台“土政策”干扰环保部门对污染企业的正常执法。同时,由于环境法律、法规偏“软”,缺乏刚性,环保部门面临种种执法尴尬困境。

  环境法律、法规处罚力度不足造成的违法成本低让一些企业排污有恃无恐。违法成本低最典型的例子是2004年发生在沱江的特大水污染事故,事故带来的损失上亿,但环保部门对企业最高行政处罚额度才100万元。无论是患“政绩狂躁症”的执政官员,还是追逐利益最大化的企业,都能够算清这笔收支账。由此造成一些企业我行我素,大发污染横财。

  除了处罚力度小之外,环境法律、法规还存在处罚措施不具体、操作性差、难落实等问题,如在关停企业的时候缺乏断水断电、吊销执照、拆除销毁设备等有力手段;而限期治理、停产治理决定权在当地政府,在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地区,地方政府有时不愿意下达决定,有的甚至只发空头文件,应付检查;对于拒不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环保部门缺乏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手段。同时,尽管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增加了有关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条文,但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中往往重经济处罚,轻刑事追究。

  笔者认为,要走出“违法企业无赖,环保部门无奈”的尴尬困境,除了环境执法部门应早日独立于地方政府,以减少执法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等外部干预,同时还应尽快健全和完善环境法律法规。一是加大经济处罚的力度,让违法成本大大高于守法成本,让违法企业对其污染行为“埋”不起单,从而有所顾忌;二是给环境执法部门多一些强制措施和手段,使环境执法者的腰杆硬起来;三是司法部门坚持依法办案,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刑事追究和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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