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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保护责任 控制政府行为 广东欲立法求解跨界河流污染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10:45 中国环境报

  钟奇振

  《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条例(草案)》近日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据介绍,这是我国首部关于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的法律。近期,广东省人大还将组织对《条例》做进一步修改。

  广东省从2000年就着手进行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立法。《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条例(草案)》于去年11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草案对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的责任人、交界断面的设置与监测、对水质影响较大的政府行为的控制、跨行政区域河流污染纠纷的处理机制、交接断面水质超标的处理措施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均做了明确的规定。

  广东省水资源丰富,特别是珠江三角洲地区河网密布,交错纵横。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河流水质保护压力不断增大,部分地区为了自身发展和保护本地水源,在辖区范围内的下游建设工业园区、布设污染企业,对下游地区形成污染威胁,特别是影响到下游饮用水源的安全。近年来的四会南江工业园污染事件、北江镉污染事件等涉及跨界污染的事件均引起了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据了解,广东其实很早就已经注意解决跨界水污染问题,并于上世纪80年代开始设置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至2005年共设立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50个,其中跨市断面28个、跨县断面22个,今后还将继续设置新的交接断面。

  近年来,广东省在跨界水污染立法方面已积累了一些经验。省政府在1993年发布了《跨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管理试行办法》,但此《办法》只适用于部分大江大河的干流及其主要支流,仅对跨市河流有交接断面规定,无法满足全省范围内的跨行政区域河流污染控制的需要,而且存在着可操作性差、缺乏责任制度、措施不够有力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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