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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财物失窃物业要不要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6日00:21 深圳晚报

  本报记者赵悦报道家中丢失了近2万元的财物,失主认为小区的物业公司应对此负责,几次协商未果后,失主付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据了解,付先生居住在南山区南油B区,前一段时间,付先生下班回家发现家中被盗后马上报案,清点财物时发现丢失的财物将近2万元。付先生表示,自己的住房距离保安值班的地点只有10多米,家中的门锁很明显是用暴力手段打开,应该发出声响,如果小区管理
处尽职的话,盗窃本可以避免,而且自己每个月都交纳管理费。事情发生后,几次找到管理处协商索赔事宜,但均被拒绝,因此他无奈将对方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财物和精神损失2万余元。

  南山法院审理后认为,付先生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一种提供服务与接受服务的关系,物业公司所提供的是一种对小区的整体性服务。而且付先生是室内的财产被盗,而不是室外的公共管理区域。另外付先生没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是由于物业公司疏于管理造成的,因此法院驳回了付先生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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