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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隐患拿来当借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6日02:10 新闻晨报

  □记者毛懿通讯员胡瑜

  晨报讯一场大火,几乎烧毁了上海联大海绵公司沪闵路厂房内的财产。该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对方却以该厂房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为由拒绝理赔,双方为此产生纠纷。市一中院昨日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被判赔偿人民币880万余元,并支付相关利息。

  2003年6月,联大海绵公司将沪闵路厂房以及厂房内属其所有的机器设备、存货、办公用品,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总保险金额为2255万元,保险责任包括火灾、雷击、爆炸等。在保险合同投保人签章一栏上方,有四行字体颜色相对更深、字号相对更小的黑体印刷字,其内容为:投保人同意以本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并声明已了解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的内容及说明。

  2004年6月,该厂房发生火灾,烧毁成品、半成品海绵,厂房及生产设备也因火灾受损。经消防部门认定,此次火灾是因厂房A区打包机电气线路故障引起。因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此次火灾所造成的损失,联大海绵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保险公司认为,联大海绵公司沪闵路厂房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2003年10月还因重大火灾隐患受到行政处罚,被责令停止使用。然而联大海绵公司在投保时隐瞒了重大安全隐患,而此次火灾事故也是因为联大海绵公司纵容违规生产导致。

  法院认为,因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保险人除了在保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法律后果等向投保人作出解释。而本案中的“投保人声明”显然不足以说明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解释,因此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此外,火灾发生的原因是机器设备电气故障导致,与建筑厂房硬件设施不符合消防规定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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