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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受伤发包人承包人双双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6日04:38 重庆晚报

  本报讯没有建房资质,却承接建房业务,还指派无资质的工人实施爆破,导致工人眼球炸裂、手指炸飞。虽然双方有约在先,出事只由承包人负责,日前忠县法院判决承包人发包人连带赔偿伤者6万余元。

  2003年10月3日,兰某承包修建罗家的五间石房。双方约定,建房石匠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由兰某负责。2004年春节后,杨某跟着兰某来到罗家打石头建房。同年2月20日,杨某
在打石头时被火药炸伤。

  花去医疗费近万元,杨某总算脱离危险。经鉴定,他的伤残程度分别达到二级、七级和九级。随后,杨某找兰某和罗某讨要医药费,罗某一口咬定他与兰某有约在先,石匠的安全由兰某负责。

  多次协商未果,杨某将两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等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忠县法院开庭审理后,一审判决两人连带赔偿杨某6万余元。

  律师说法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沈仁刚律师认为,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如果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发包人也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兰某与罗某虽然事先在合同中对安全事故的责任进行了约定,但因其约定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故而无效。杨某受雇于兰某在务工时被炸伤致残,而兰某未取得建房资质,建房亦未经审批,他指派无爆破资质的杨某实施爆破,导致事故发生,应对此负赔偿责任。同时,罗某应当知道接受发包业务的兰某没有相应的建房资质,所以,对杨某在建房中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的伤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记者易守华文网络编辑:翁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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