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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公证已故老母有痴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6日04:40 重庆晚报

  本报讯一起特殊继承纠纷日前诉至江北区法院:母亲过世,幺妹持公证遗嘱要求继承母亲遗留房产;另几兄妹申请办理母亲生前神志不清的公证,借以证明其所立遗嘱存在瑕疵。两份公证书如何采信?法院正在审理。

  唐女士上有一兄,下有两妹,兄长在外地工作。据其称,2004年以前,寡居母亲一直跟着她过日子,后因自己患病,母亲便到小女儿那里生活。2004年3月,在渝的三姐妹签了
一份协议,内容为谁赡养母亲,待其过世后,其所有的一套房产就由谁继承。

  2004年10月,母亲撒手归西。料理完老人家丧事后,唐幺妹拿出一份经过江北区公证处公证的遗嘱,大意为母亲已在生前两个月决定房产由她一人继承。

  两个姐姐提出异议。由于对房产如何继承争执不下,唐幺妹于去年10月持公证遗嘱,将两个姐姐告上法庭。随后,在外地的哥哥也被追加为被告。

  “那份遗嘱值得怀疑。”唐女士称,母亲生前很长一段时间神志不清、前言不搭后语,不可能像正常人那样立遗嘱并公证。为证明自己说法,她到母亲生前就医的医院提取了相关证明,并请左邻右舍作证后,经市区另一公证处公证员核查,在该处取得证明母亲生前精神状况的公证书。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继维律师事务所邓继为律师认为,唐女士先前与两个妹妹所签协议是无效的,因为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可能以不继承遗产为由免除。至于两份公证书的效力,法院会综合全案证据加以认定。

  据了解,由于办理公证需经一系列法定程序,唐女士目前已向法院申请调取母亲当时公证遗嘱的相关资料。

  记者李定兵实习生宋余果文网络编辑:翁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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