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狗不善邻里法庭相见 动物饲养人承担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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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6日07:26 青海新闻网 | |||||||||
青海新闻网讯 本来是关系不错的邻居,却因养狗不善而走上法庭。 2005年5月,张某到刘某家中归还她借用的铲子,刘某家饲养的狗挣脱绳子后将张某咬伤。刘某将张某带到医院医治,并支付了部分医治费用。2005年7月21日,张某在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但刘某再没有支付张某住院治疗所花费用。2005年12月13日,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某给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及交通费共计
日前,大通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经调查询问后认为,刘某对自己饲养的动物管理不善,造成他人损害,是过错方。依照法律规定,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经法庭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刘某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800元。(记者 苑玉虹 青玲 生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