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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拖车绳断伤眼 法院判受益人承担6成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6日11:26 青岛新闻网

  晚报讯宋某帮助车主王某拖一辆陷在泥中的农用车,不料因为农用车超载,牵引钩被挣脱,宋某被弹回的钢丝球击中了右眼,造成7级伤残,宋某将车主王某和雇主朱某一同告上法庭,法庭一审判决,王某应承担60%的责任。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王某的上诉。

  宋某受雇于朱某,在一工地上开推土机,一个月工资800元。2003年12月16日上午1
0时许,王某驾驶农用车陷进泥中,工地的材料员找宋某帮王某拖车。拖车过程中,农用车的牵引钩挣脱,钢丝绳弹回打在宋某的右眼上。经诊断为眼外伤、眼球破裂、巩膜裂伤、眼内容物脱出、眼睑裂伤、结膜裂伤。宋某住院治疗22天,花医疗费10944.59元,交通费400元。其中,王某代交住院押金2000元,朱某为其付款8500元。经医院证明,宋某后续治疗约需要2万元,经法医鉴定,宋某之伤属7级伤残。

  原审法院认为,宋某为王某拖车,并非朱某安排,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职责范围,因此而受到伤害,朱某不应承担责任。但宋某的行为是为帮助他人的一种善意行为,王某作为受益人,对宋某所受损害,应予以适当补偿。因为原告为其拖车时,王某当场并未表示反对,而且拖车事实已形成。作为宋某雇主的朱某,在宋某住院期间其垫付的8500元应视为对宋某的自愿补偿。原审判决王某赔偿宋某医疗费损失、误工费、交通费、生活补助、残疾生活补助、补救性治疗费总数的60%,共计24977.63元。(赵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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