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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口补个胎 重罚九百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6日12:54 扬子晚报

  肖先生在常州武进区湖塘镇上开了间修车铺,最近在为一位顾客补车胎时,被城管罚款480元,而此前还有一次被罚了900元。他因此致电本报询问,这样的处罚是否太“离谱”了。

  肖先生是从安徽到常州市武进区谋生的,他的自行车修理店开在该区湖塘镇的武宜路上。前些天他在店门口为一位顾客修补自行车内胎时,被一位城管人员看到,对方拍了一
张照片后就走了。三天后,他收到城管的一张罚款单,以他占道经营为由,罚款480元。而在2004年的4月7日,他也曾因在门口补了一只板车的内胎,被罚款900元。当时他接到罚款单后傻了眼,不敢也不愿相信这样的事实,便没有到银行缴纳罚款,结果一个月后城管上门,除让他交了900元罚款外,还收了他150元

  的“强制执行费”,所以这

  次他老老实实地早早交

  了罚款。他说,自己店面所处的位置是一个乡镇的路边,面积只有十平方米左右,每天的营业收入才几十元钱,除去房租和税费外,所剩无几,仅够一家人维持基本生活而已。肖先生认为,自己在店门口补车胎虽有违规之处,但店门外也不是繁华的闹市区,所以违规造成的影响并不大,况且即使是南京等大城市,也有在路边修自行车的。

  对此,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城管队的冯副中队长说,武宜路是当地一条人流量较大的主要街道,虽然不像大都市的闹市区那么繁华,但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无论大街小巷还是大店小店,都不能占道经营,否则就将对其进行处罚。记者注意到,在2004年2月1日生效的该条例的规定为: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记者就此请教了省建设厅城建处夏处长,他表示,随着城市管理重心的下移,各地城镇都加强了对市镇容貌的管理;有些地方制订或修改了城管方面的规定,新规定的要求可能会严格一些,有的地方在整顿期间也会加大处罚力度,但都应以《条例》规定幅度为准。城管执法部门虽有自由裁量权,但也应该视情节处罚,为了让执法人员掌握执法的尽度,准确地自由裁量,他们还出了专门的手册,并要求以此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

  江苏南京刘洪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洪表示,违规理应处罚,但行政法规应该具有明确的处罚尺度,以便供执法人员操作。如果界定不清,就会出现弹性幅度过大的问题,所以在制定法规和配套的实施细则时,应该尽可能具体和明晰,并且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众宣传,这样既有利于执行,也可以让被处罚的行政相对人能够“口服心服”。类似于肖先生遇到的这种情况,当事人如果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争议。本报记者 郑幼明

   管人者先要自我规范

  从肖先生的反映可以看出,作为行政相对人,由于信息不对称,他对具体的规定并不知情,只是凭感觉判断出这样的处罚不合理。政府制定行政法规的目的,除了为管理者提供执法依据外,更主要的是让行政相对人知道并遵守,而这离不开人们对法的认可与敬畏。也就是说,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虽然这次城管的处罚没有超过《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额度,但已非常接近最高限额了,这种不顾具体情节动辄在上限附近处罚的做法,有滥用法律法规之嫌,这样做会使行政相对人对处罚难以认同,甚至会产生对行政管理的对立情绪。众所周知,现在城管部门与被管理对象的关系非常紧张,经常出现各类纠纷甚至是严重的冲突,由此造成的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除了基于利益和角色的固有矛盾外,也不能排除城管在管理方法上存在的问题。与此同时,不少身为局外人的老百姓,对于城管部门的印象也常常是负面的,这就更值得城管部门深思了。城管作为城镇市容的管理部门,法律赋予它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能,但其前提和基础是,它必须以法律和法规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规范他人者,首先要做到自我规范。 郑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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