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干部诈骗700万法庭上始终不肯吐露钱财去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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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7日06:25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晨报讯 (记者王欢) 挪用公款91万元,诈骗700余万元、美金3000元。 昨日,沈阳中院以诈骗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沈阳市一名国企财务处长李岿峰无期徒刑。但李岿峰却不说出那700多万的去向。 指控:挪用公款、诈骗近800万
据检察机关指控:38岁的李岿峰,沈阳人,他在担任沈阳市望湖金属材料交易中心财务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04年9月28日私自将沈阳汽车置换中心还给其单位的40万元人民币存入其个人账户内。 而在2002年8月、12月,李岿峰骗取其单位卖地需要缴纳的税款共计51.975万元,存入个人账户内供自己使用。 此外,李岿峰还以炒股票高额回报为诱饵,于1996年至2005年间,先后骗取多名被害人的信任,共骗取人民币700余万元,美金3000元。 去年12月19日,检察机关以挪用公款罪、诈骗罪对李岿峰提起公诉。 辩护:不是诈骗,是借钱! 不久后,沈阳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面对指控,李岿峰辩护称: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和诈骗故意,只是将被害人的钱用于投资做股票生意,暂时不能退还,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犯罪,是借钱! 而李岿峰的辩护律师则称:李岿峰在拿到被害人的钱后,写了收条,也明确表示该钱用于投资股票,不存在诈骗。 判决:数罪并罚,一审被判无期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岿峰身为国有企业财务处长,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用于个人偿还债务和占用使用,致使不能归还;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诈骗罪。 昨日,沈阳中院一审以犯诈骗罪判处李岿峰无期徒刑;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悬疑:诈骗700多万却不说给了谁 法庭上,面对判决的李岿峰表示:“我服判,不上诉!” 而法官再一次追问:“诈骗700多万的去向?”李岿峰:“我只是借钱投资炒股,那700多万我给了一个人负责工作!” 但他始终拒绝说出这个“神秘人”的身份,“那700多万我给了一个人,但我不能说他是谁……要是能说,我早说了!” 李岿峰的话,带来了一个疑问:贪官背后是否隐藏着更大的罪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