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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巴车枪击案嫌犯一审双罪并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7日09:31 新文化报

  新闻回放

  2005年5月5日6时许,从公主岭市范家屯开往长春的中巴车行驶到长春市开运街附近时,一男子突然用自制手枪将坐在车前排的23岁女乘客孙玲杀害。随后,又对因恐惧而大叫的女乘客代娜(化名)开枪,枪两度卡壳,代娜逃过死劫。5月12日,嫌犯姜树森被警方擒获。令人吃惊的是,姜树森起杀机竟是因其与孙玲处对象未成,在畸形心态下实施报复。

  本报讯(记者 苗颖 通讯员 陶铮) “不上诉!”姜树森听到死刑宣判后留给法庭最后一句话。昨日的宣判中,姜树森的家人没有到庭。

  昨日,姜树森故意杀人及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姜树森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姜树森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受害者家属赵金环经济损失人民币15.6812万元。

  宣判持续了10分钟。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树森因与孙玲恋爱不成,便预谋杀害孙玲。2005年5月5日5时许,将孙玲杀害。法医鉴定,孙玲系头部枪弹造成颅骨损伤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金环请求判令姜树森赔偿孙玲的死亡赔偿金15.6812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7月份,被告人姜树森经他人介绍与被害人孙玲相识,后孙玲不同意与被告人姜树森继续交往,为此被告人姜树森怀恨在心,伺机报复被害人孙玲。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姜树森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姜树森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姜树森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且具备杀伤力的仿“六四”式手枪,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姜树森因恋爱不成而持枪报复杀人,犯罪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应予严惩。

  被告方的辩护人提出,姜树森如实供述犯罪,有坦白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姜树森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但并没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姜树森滥杀无辜,杀人犯罪情节后果均极其严重,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其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有关规定,由姜树森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赵金环经济损失15.6812万元。

  宣判后,坐在原告席的赵金环松了口气,旁听的孙玲的父亲呆呆地注视着法庭,赵金环表示不上诉。当法官询问姜树森时,姜树森像开庭时一样,表示不上诉。

  “女乘客中巴车上被枪杀”续(新闻编辑:曲兆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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