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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公司扯皮 车险难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7日11:26 西部商报

  两家公司扯皮 车险难赔

  一审:汽车公司支付19.7万保险理赔款,保险公司负连带责任

  杨女士在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并委托汽车公司为她的新车办理了一份保险。然而,当她驾此车发生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申请她应获得的19.7万元的理赔款时,对方却
拒绝赔付。杨女士最终是否能拿到19.7万元的赔付?

  本报记者 魏娟 通讯员 葛永明 为您报道

  事情经过

  原告:买了保险却无法获赔

  2003年11月,杨女士从兰州某汽车公司(简称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小轿车,挂靠在该汽车公司,后她委托汽车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简称保险公司)办理了一份财产保险。

  2003年12月24日,杨女士驾车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轿车严重受损。经保险公司现场定损,杨女士应获得19.7万元的理赔款。孰料,当杨女士持有关理赔手续,前往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汽车公司与他们之间的债务没有解决,杨女士无权提出理赔为由,拒绝赔付。

  之后,杨女士多次找保险公司和汽车公司交涉,但始终无果。于是杨女士将汽车公司和保险公司一同告到兰州市城关区法院,要求两家公司赔付保险费19.7万元,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利息损失1.6万余元。

  究竟谁该赔付杨女士的19.7万元保险费?

  观点碰撞

  两被告推诿无人担责

  法院审理期间,汽车公司和保险公司各有说法。

  汽车公司认为,车的实际主人是杨女士,他们与她之间只是一种挂靠关系,汽车公司不是理赔单位,他们对此没有责任,不应作为被告承担赔付责任。汽车公司要求法院驳回杨女士对他们的诉讼请求。

  而保险公司则认为,杨女士没有与他们签订保险合同,保单上的投保人是汽车公司而非杨女士,而汽车公司未向他们交清车保费,因此他们不予理赔,请求法院驳回杨女士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19.7万由汽车公司付

  经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宣判:由汽车公司向杨女士支付保险理赔款19.7万元,并赔偿杨女士损失16548元,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本案中,杨女士能否委托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法官:车主杨女士与汽车公司之间是一种挂靠关系,客观存在,对此双方均表示认可,杨女士是该车的实际所有人,其对该车具有实际使用、收益的权利。因此,杨女士可委托汽车公司办理车辆有关的保险事项。

  记者:保险公司与汽车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法官:本案中,由于杨女士与汽车公司之间委托关系属实,对此汽车公司认可,汽车公司代理杨女士办理了有关保险手续, 保险公司也向汽车公司办理了保险证,汽车公司凭该车的保险手续到有关部门办理了杨女士所购买车辆的牌照手续,因此汽车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记者:本案中,保险公司为何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保险公司与汽车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不属本案审理的范围。但因两被告之间的纠纷,致使原告杨女士车辆受损后无法获得理赔款,两被告的行为对原告已构成侵权,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被告汽车公司不能赔付的情况下,由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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