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元闹得好友反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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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7日12:34 今晚报 | |||||||||
本报讯 朋友间本应互相信赖,然而一女子却因交给朋友保管包后发现少了600元钱,最终闹到派出所,并对其朋友进行搜身,以致对方产生较大精神压力,并因此患病。双方由此对簿公堂。经两审审理,法院最终判令该女子赔偿其朋友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计890余元。 49岁的苏某与52岁的刘某既是同事,也是朋友。2005年5月14日上午,刘某陪同苏某
事发当日下午,苏某给刘某打电话,声称丢失的钱找到了,刘某于是要求苏某到派出所说明情况。2005年5月22日苏某前往派出所,书写情况经过一份,称其回家后在汽车的后备厢发现了原以为丢失的600元人民币。此事本应就此了结,然而,6月19日,苏某却再次前往派出所,声称以前说明的情况与事实不符,之前自己法律意识不强,只考虑到与刘某的同事关系,其实丢的钱并没有找到。 因上述纠纷的发生,年过五旬的刘某精神压力颇大,从而患上了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并为此到医院就诊,休假两周。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苏某赔偿其医药费等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案情,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刘某陈述、提交相关证据及公安机关的有关材料,认定苏某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苏某的侵权行为与刘某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故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此外,公民的身体权、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他人侵犯,苏某在缺乏依据的情况下认为刘某拿了其600余元,并搜查刘某身体,苏某的行为足以造成对刘某人格权的侵害,给刘某在精神上造成损害,遂据此判令苏某赔偿刘某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计890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宣判后,苏某不服,提起上诉,以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为由要求驳回刘某诉求。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与刘某在发现钱丢失的问题后,双方采取到公安机关去解决的方法是正确的。到公安机关后,应二人的要求在民警的安排下,二人到空房进行了检查,当时刘某表示同意。由此可以看出事情的经过是在到公安机关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及刘某同意的情况下发生的,是二人对争执的问题在执法机关内进行印证的过程,不存在苏某对刘某有违法搜身的事实。但在事情发生后的解决过程中,因苏某的处理方法有欠妥之处,给刘某的精神造成压力,使其身心健康受到一定的影响,但后果并不严重,因此对刘某的经济损失应给予补偿。由此,二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苏某赔偿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终审判决。(孙启明 刘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