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翁告亲女讨百万元(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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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7日13:33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被拆迁的祖屋由四女儿加盖后,她认为自己应得到所有拆迁款
百年老屋牵涉到百万拆迁款,76岁老人一怒之下,将亲生女儿告上法庭。(张华 摄)
思明区何厝村76岁的老人黄某福将自己的亲生女儿告上了法庭,追讨一笔103.36万多元的房屋拆迁款。一审刚刚判决,父女都表示要上诉。 老人:女儿私吞103.36万 黄某福告诉记者,他与堂兄黄某炎在塔埔社拥有两幢祖屋,1975年,他与黄某炎的子女互相调换房屋及产权,虽未办便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有文字协议。因此,位于塔埔社59号的这幢房屋,实际上已归他所有。 “但是,我的亲生女儿,老四,将100多万元房屋拆迁款全部领走,一分钱都没有交给我。”黄某福于2005年11月底向思明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称,2003年,这幢老房子被列入拆迁,当年12月20日,他和堂侄子、堂侄女共同委托四女儿代为商谈拆迁相关事宜,并代领拆迁款103.36万多元。但自己的四女儿将这笔拆迁款全部领走。 焦点:翻建影响产权? 黄某福的四女儿在法庭上辩称,她才是这套房产的实际产权人及出资翻建人,因此她领取拆迁款是天经地义的。她出示了一份《互换旧房协议书》,其中有“房屋所有权归属甲方,甲方父母亲及姐妹同意由甲方翻盖新房”字样,她和父母、姐妹及堂兄、堂姐均在这份协议上签字。既然父母都同意将房屋交给她出资翻建,而父亲既不是这套房屋的产权人,也没有出资翻建,所以无权要求分得拆迁补偿款。同时,原来的房屋面积只有102平方米,她个人出资加建了几层,面积达到539.21平方米,无论怎么说,这超出部分的补偿款应全部归她所有。 对此,黄某福及其代理律师认为,这幢房产属于黄家的祖产,其土地使用权归原告黄某福所有,翻建房屋时他也有部分出资,翻建后的房屋也一直由他居住、使用。四女儿虽然确有出资翻建房屋,使房屋增值,但她并不拥有土地使用权,出资翻建行为的法律性质充其量也只是“添附”,况且,她对其亲生父亲也未尽抚养义务。所以她只能适当获得部分补偿款。 一审:老人获29.1万元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原来的三间旧瓦房和侧边的两间旧房及天井共计102平方米,而新翻建后的面积达到539.21平方米。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翻盖前的旧房面积及红线图内的空地78.01平方米的拆迁补偿款共29.1万元应归原告黄某福所有,而翻盖后超出部分的拆迁补偿款应归翻建人即黄某福的四女儿所有。 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要求黄某福的四女儿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给她父亲房屋补偿款22.2万多元(此前原告已领取6.9万元),驳回黄某福其他诉讼请求。 记者 张华 实习生 吴文汐 (来源: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