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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涂顾客自担20%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8日10:03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记者吴蓉)昨天,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诈骗犯以酒店员工的身份诈骗顾客信用卡钱财而引出的民事赔偿案作出判决,酒店和商场两被告就各自在事件中的过错分别承担40%的责任,各赔偿原告10288元,原告承担20%的过错责任。

  2004年4月13日,李先生在铭源大酒店有限公司下属的某酒店用餐,结帐时用信用卡支付。但该酒店的服务员凌洪、王罗乐(当时化名龙语轩、龙文杰)以开发票须等待为由,
而携卡离开酒店,至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用原告名义刷卡消费了25720元,然后逃离上海。李先生在结账及离开酒店时,没有确认信用卡是否已经取回,直到接到银行的电话后,才发现信用卡已遗失。浦东警方接报后,将潜逃的凌洪和王罗乐抓获。经查两人曾经以相同的手法在本市与外市的三家不同酒店作案三起,都取得了成功。当年8月,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院认为,酒店在录用工作人员时,未尽审慎的审查义务,主观上存在疏忽;而且,凌、王两人在骗取原告信用卡后,离开酒店时,酒店未及时发现并加以制止,其不作为导致二人实施犯罪行为具备了条件。八佰伴公司理应对实际持卡人的签名与信用卡上预留的持卡人签名进行认真比对。凌、王两人在作案时的签名与原告预留在信用卡上的签名存在明显差异,该差异以肉眼即可判断,但八佰伴仍允许凌、王进行刷卡消费,故可以推断其在签名审核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为损害结果的发生提供了条件。原告在消费凭证上签名并收取发票时,未确认已收到信用卡便离开酒店,导致未能及时对信用卡挂失止付,故原告自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综合考虑原、被告各自的过错,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同时,法院认为,鉴于两名犯罪人凌洪、王罗乐的犯罪行为系导致损失结果发生的根本原因,故原、被告对该二人均有追偿权,被告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在其赔偿范围内追偿。

  该案的审判长曹克睿在宣判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希望这起案件的审理能推动信用卡使用的规范,只有各方各尽其责类似的案件才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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