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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轿车被砸“毁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8日11:30 今晚报

  本报讯 一小区居民把爱车停在了邻居家的阳台下,未成想,取车时却发现汽车惨遭“毁容”,原来,邻居家的阳台外皮脱落砸到了车上。因赔偿问题,车主与邻居、物业公司以及修建该阳台的原房主对簿公堂。日前,经两审审理,法院判令邻居承担主要责任,赔偿车主1.5万元;物业公司承担次要责任,赔偿4314元。

  王某与苏某是同住一个小区的邻居。2005年2月19日,王某将一辆别克轿车停在了距
苏某居住的楼栋外阳台面墙体竖侧不足1米处。未料,苏某家的阳台外墙皮突然脱落,将王某的车砸损。事发当日,王某便找到苏某家要求解决问题,后经协商,王某与苏某之母赵某签订了关于修车相关事宜的协议书。但后因协议赔偿未果,双方成讼至法院,王某诉请苏某及其母赵某赔偿经济损失2.1万余元。法院受理该案后,应二被告的申请,追加该房屋的原房主田某及事发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为共同被告。

  庭审中,原告王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四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苏某当庭表示,愿在合理范围内赔偿王某,其余三被告则均不同意赔偿。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苏某系造成损害事实发生的房屋所有权人,具有财产损害赔偿的赔偿主体资格,因此对损害事实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苏某提出的发生损害事实的房屋阳台系原房主田某自行封闭,苏某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时附着物存在,作为具有小区物业管理职能的被告物业管理公司亦未尽告知或提示义务,所以应由田某及物业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因田某已于2004年8月将房屋卖与苏某,且在房屋转移过程中,房屋的附着物随房屋一同发生了转移,田某虽没有对苏某释明阳台自行封闭的部分,但苏某亦未对转移前的房屋现状提出异议。因财产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故苏某要求田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没有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地的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对该小区负有管理责任,应当对业主进住时的房屋装饰、装修进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应当阻止,并责令限期改正。由于其对原房主田某自行封闭阳台的行为采取了放任态度,在物业管理合同续签后仍未对不符合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规范,故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不当的次要责任。

  此外,王某虽在小区内居住,但所停车位置并不是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停车位置,所以,王某本人亦负有次要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车损损失。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收到判决后,被告物业管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启明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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