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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看银行监控录像判提款客户还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4日01:45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 因为银行职员的马虎,多给了前来提款的客户李某5110元。市一中院日前在观看银行监控录像后确认了这一事实,认定李某多拿的钱属于“不当得利”,判令他返还这笔钱。

  2005年3月,北京银行新华支行将客户李某告上法院,称同年2月27日,李某到银行取款,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疏忽,将取款单中填写的“22790”元,看成“27900”元,并按照
这一数字错误付款。发现失误后,银行赶紧找到李某,向他说明情况并请他观看了银行监控录像,但李某却迟迟不肯返还多收的5110元。银行遂起诉要求李某返还多拿的钱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李某否认银行多支付了钱款。他说,取钱当晚银行打来电话询问,但当时他取出的钱已全部借给别人。他就此事询问了借款人,对方也称没有多收钱款。对于银行监控录像,李某认为,这是银行人员在柜台内多点了钞票,但多点的钱并没有给他。

  法院查明,根据新华支行监控录像,在李某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在柜台内所点的零钞票数为79张(每张面值100元),且点钞行为与支付行为具有连续性,可以认定李某确实多收取了5110元。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返还“不当得利”。法院判令李某返还多收钱款,并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北京银行要求李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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