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42万飞了 银行全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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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5日12:26 西部商报 | |||||||||
本报记者 魏娟 为您报道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假身份证办理银行存折,并窃取密码,从银行自动取款机上支取储户存款的事情屡有发生。 阿某是甘肃省肃南县人。2004年11月3日,阿某以500元现金存入中国农业银行张掖市甘州区支行开设了一活期储蓄存折,设置了密码后办理了一张金穗借记卡。同日,阿某又通过民乐南古农村信用社,将其所借的46万元贷款转入该存折。
2004年11月9日,阿某却意外发现其存折存款金额少了42万元,为此,阿某立即向银行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才得知自己的存款已经被他人利用银行卡从该银行处支取。阿某于当日向甘州区公安局报案。案件至今没有被侦破。 后阿某一纸诉状将农行甘州区支行告上了法庭,要求银行立即支付存款42万元及利息。 阿某认为,由于被告方大厅没有设置隔离带,周末保安不上班,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使其在被告场所取款时,被犯罪嫌疑人窃取了账号和密码。对此,银行应当承担责任。 而被告农行甘州区支行则认为,阿某的密码在其经营场所被泄密,并无证据证明,也无证据证明是银行的交易场所不安全。对此,银行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经审理,张掖市甘州区法院于2005年初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由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张掖市甘州区支行支付原告阿某存款42万元及利息。 本案中毕竟原告向被告存款42万元,而该42万元又是从被告银行内不翼而飞的。被告银行在没有足够证据的前提下,推定原告泄露了存折密码和信息,没有说服力。被告在为“他人”办理存折时,对其身份证未尽谨慎审查义务,未能审查身份证的虚假性,结果以假冒真,违规办理存折,这一行为直接导致后来“他人”以此存折作为犯罪作案的工具,使其犯罪行为屡次得手。通过本案中的诸多疑点,都证明被告内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