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霉变救灾米案续:王富郡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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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5日21:09 北方新报 | |||||||||
《三秦都市报》消息 近日,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对老百姓备受关注的霉变救灾米案进行了一审判决。个体商户王富郡在去年10月的安康洪灾中向救灾部门出售大量霉变大米,致使部分受灾群众在食用该大米后出现恶心、呕吐、腹泻。一审对王富郡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5万元。(蔡建国) 案件回放
2005年10月初,安康区遭遇继1983年之后最大的洪水袭击,城区东坝、西关等地大量房屋被淹,两万余群众受灾。为解决灾民吃饭问题,10月4日,汉滨区救灾指挥部向城区粮油销售个体户王富郡调购大米1900袋。王富郡在明知大米已经过保质期的情况下,仍然将其中1870袋已经霉变的大米销售给救灾部门,致使部分受灾群众在食用该大米后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此后,在相关部门干预下,王富郡对收回的大米给予了调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