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被错抓关228天 自学法律知识打官司(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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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6日08:51 新文化报 | |||||||||
邓吉武对赔偿结果并不满意 一位普通农民邓吉武,8年前因为一张大字报,被公安机关错误抓捕,后又被检察机关错误批捕,羁押228天。为申请国家赔偿,他整整奔波了8年,日前,他终于得到大安市检察院的赔偿金。 一位农民
自学法律知识打官司 近日,记者来到位于大安市丰收镇新立堡村邓吉武的父亲家,狭小的屋内寒冷异常,邓吉武70多岁的父亲盖着一床厚厚的被子,躺在炕上,光脚穿着一双破旧的棉鞋,脚踝处冻得青紫,皮肤也已经裂开几道血口。邓吉武称,为节省烧柴,他和父亲白天基本不烧炕。炕头旁一个简易书架上摆满了法律书籍。“我也没钱请律师,只能自己学些法律知识打官司。”邓吉武无奈地说。 一起错案 致使他被羁押了228天 1998年初,新立堡村一些村民要求在附近新荒泡渔场库区内围湖造田,但水利部门按照相关法规没批准,部分村民对此不理解。同年3月5日,有人在村委会及村小学的大门两侧张贴了所谓的大字报,上面写着“口号一声就是干,血流成河也种田”。事情发生后,大安市公安局对此事展开调查。 4月23日,邓吉武正在村民葛某家商谈检查村委会账目时,被警方带走,警方怀疑大字报是邓吉武写的。次日,邓吉武被警方拘留,拘留期间,办案人员王建国让邓吉武按那份大字报上的内容抄写了很多份,后来邓吉武才知道,那是做笔迹鉴定用的。 同年5月18日,经大安市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对邓吉武执行逮捕。9月27日,大安市检察院以涉嫌煽动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犯罪对邓吉武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中对笔迹鉴定产生质疑,委托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重新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大字报不是邓吉武写的。 鉴于重要证据发生变化,大安市检察院于1998年12月10日撤销了对邓吉武的逮捕决定,并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次日,邓吉武被释放。至此,邓吉武已被羁押了228天。 也是从这天起,邓吉武决定要为自己讨个说法——申请国家赔偿。 一份笔迹 四次鉴定出来两种结果 2001年9月27日,就在邓吉武为此奔波时,他再次被告上法庭——大安市检察院于2001年2月14日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又做了一次笔迹鉴定,认定大字报是邓吉武所写,于是再次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鉴于几次笔迹鉴定结论互相矛盾,决定委托公安部再次进行鉴定。这次鉴定的结果又一次表明,大字报不是邓吉武写的。 法院最后采信了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与公安部的鉴定结论,以鉴定结论互相对立,证据不足,不能认定邓吉武有罪为由,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2003年11月6日,大安市检察院撤回起诉,并于同年12月2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对邓吉武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邓吉武说,在这次起诉中,他又被羁押了两天。 一个家庭 妻女离家出走 母亲一病去世 邓吉武说,8年里,家里发生了很大变故。 “2003年我从北京上访回家后,发现妻子离家出走了,四处寻找一直没有下落。”邓吉武哽咽着说,“2004年春天,女儿上学后再也没回来,我到学校找女儿时,老师告诉我,她被母亲接走了,至此,娘俩再也没了音信。” 妻女离家出走,再加上邓吉武多年来上访告状一直没有音信,68岁的母亲上了一股急火,一病不起,没过多久便含泪去世了。 邓吉武说,这么多年来,他不但花光了3万余元积蓄,还欠下3万多元债务。2004年,为了打官司,他以8000元的低价把房子卖了,搬到父亲家中居住。“这些年来,我在亲友、村人面前抬不起头来,这种伤害是无法用金钱来弥补的。” 一份索赔 要求检察机关赔偿50余万元 邓吉武告诉记者,2004年2月24日,大安市检察院受理了他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当时他以无罪被错误逮捕为由,要求大安市检察院支付其侵犯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4680.90元;支付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及申请赔偿期间的差旅费共计30万元;给予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支付精神损失费20万元。 2004年4月23日,大安市检察院作出了对他的请求赔偿的违法侵权情形不予确认的决定。邓吉武向白城市检察院进行申诉,白城市检察院责成大安市检察院复查,大安市检察院维持了不予确认的决定。邓吉武再次向白城市检察院进行了申诉,2005年7月4日,白城市检察院维持了大安市检察院的决定。 一份赔偿 法院决定由大安市检察院赔偿1.4万余元 在这种情况下,邓吉武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2005年12月15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一、大安市检察院赔偿侵犯邓吉武人身自由228天的赔偿金14553.24元。二、大安市检察院在《白城日报》上给邓吉武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三、驳回邓吉武其他请求。 检察院 当时符合批捕条件 近日,记者来到大安市检察院,但一直负责邓吉武一案的孙元军下乡办案了。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检察院是依据笔迹鉴定作出批捕决定的,当时邓吉武未提出重新鉴定,符合批捕条件,该批捕决定并没有侵权,不属于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情形。 公安局 有问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随后,记者找到大安市公安局邓局长,邓局长表示,他刚调任不久,对此案并不是十分了解。他告诉记者,公安机关是依据检察院的决定才对邓吉武进行抓捕的。“如果需要进行赔偿,公安局也只能对那25天(从1998年4月24日对邓吉武进行拘留开始到5月18日检察院决定对其批捕为止)负责,邓吉武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此问题,只要法院裁定,我们就进行赔偿。”邓局长告诉记者,“至于邓吉武提到的公安人员在办案时涉嫌刑讯逼供一事,他可以到检察机关要求其对此事进行立案追查。” 记者试图找到当时负责此案的王建国,却被告知,王建国前不久出了车祸,1月22日刚刚做了脾摘除手术,无法接受采访。 一个结果 邓吉武对赔偿结果并不满意 邓吉武告诉记者,2006年1月5日,他收到了大安市检察院的赔偿金,但其并没有完全履行决定书的决定。“大安市检察院至今也没有在《白城日报》上给我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邓吉武说,“我对这个决定并不满意,我还要继续告下去。除了检察院之外,我还要告大安市公安局,如果没有他们错误的抓捕,我也不可能有这8年的遭遇,我相信,我一定会为这8年的遭遇讨一个说法。”本报记者 邢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