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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以物代薪损害农民工利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6日09:36 检察日报

  2003年,农民张伟来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打工。去年11月,他与打工的一家宾馆解除了送货合同,对方拖欠其货款10多万元。经过多次追讨,宾馆给了张伟1万多元,搭配了20多台小电视机,用高出市场一倍以上的价格来抵扣余下的一部分欠款。这种仅能看一个频道的黑白小电视,用不上,又卖不掉,只能摆在家里供人“参观”(2月3日据新华社)。

  用物品变相抵扣农民工血汗钱的事,过去也曾听说过,并还不多见。但如果任其存
在或发展下去而不加以制止的话,一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就会效仿,使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出现反弹。

  这样的推断不是危言耸听。笔者认为,就目前出台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政策而言,尚没有制止这类变相损害农民工利益手段的相关规定,那么,一些欠薪单位就有可能钻政策不完善的空子,打政策的擦边球。

  因此,预防出现变相抵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首先就要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政策法规中增加相关内容,把“说法”搞得细一点,比如将变相抵扣农民工工资视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制订政策法规加以制止。其次是督促欠薪单位落实清欠责任,对于那些变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丁铭 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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