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门挤伤乘客手 运通赔偿六百九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6日10:20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高健 通讯员范静)虽然公交车门上贴着“严禁手扶”的警示,但是挤伤了乘客手指,法院认为公交车仍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记者昨天获悉,海淀法院判决运通公司赔偿受伤乘客田女士医疗费690余元。 2005年7月26日,田女士乘坐北京市运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的运通108路公共汽车。当该车行至万泉河站时,田女士的右手扶着前车门上的斜栏杆处,在车门开启时其右手被车
而运通公司认为,公司已在车门处的扶手上张贴了“严禁手扶、以防夹手”的警示语,尽到了提示义务;而且田女士要求的各项赔偿数额过高,因此不能接受。 法院经查证后认为,运通公司的确在车辆扶手处提示乘客严禁手扶,田女士因忽视此提示导致夹手,负有一定的过失。但运通公司作为为全社会提供运营服务的公交车公司,应尽可能降低乘客在乘车时人身损伤的几率,运通公司应对田女士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网络编辑:刘春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