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泽两贪东窗事发双入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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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6日10:31 云南日报 | |||||||||
局长靠“卖官”生钱副局长借装修敛财 核心阅读 会泽县卫生局原局长阳元飞利用卫生系统职工调动工作之机大肆“卖官”敛财,在3年多的时间里收取贿赂后分别为20人办理了人事调动,会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阳元飞有期
局长大肆“卖官”获利34.7万 法庭审理查明:阳元飞于1999年4月20日至2004年12月29日任会泽县卫生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4.7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阳元飞于2001年1月至2004年9月间,在会泽县卫生系统研究职工人事调动中,非法收受欲调动工作的职工李某某、苏某等20人的贿赂款17.2万元,仅2004年就收受各乡镇卫生院职工杨某等17人送给他本人和妻子的15.8万元,并为他们谋取利益。鉴于其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直接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自首行为及积极退赃等情节,会泽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一审判决宣判后,阳元飞以行贿人符合调动条件及多年工作成绩显著、任期为会泽人民办了不少好事等为由提出上诉。 副局长包出两工程得钱45.8万 孙世斌于2002年6月15日任会泽县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住院部大楼装修工程承包给县某建筑装饰公司经理赵某,为此5次收受赵某送出的人民币22万元。2004年,会泽县人民医院欲实施手术室净化工程,承包工程的张某多次送给孙世斌之兄人民币23.8万元……案发后,检察机关从孙世斌的两个兄弟处扣押人民币45.8万元。会泽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缴纳没收款项等情节,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一审判决宣判后,孙世斌以不是国家公务员,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及任院长后的显著成绩等为由提出上诉,请求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 曲靖中院二审审理认为,阳元飞、孙世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34.7万元和45.8万元,并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其中关于孙世斌是否符合受贿罪犯罪主体要件的问题,证据证实孙世斌于2002年6月被会泽县卫生局任命为会泽县人民医院院长,2004年11月又被会泽县人民政府任命为会泽县卫生局副局长,同月会泽县委组织部任命其为会泽县卫生局党委委员,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身份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犯罪主体要件的规定,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分别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通讯员区鸿雁(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