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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工资还是欠青春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6日13:34 海峡网-厦门晚报

  恋爱男女分手后打了5场官司

  本报讯(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 小林)雇主雇工恋爱后又分手了,留下的欠条成为双方纠纷的导火索——是雇主欠雇工的工资还是赔给同居恋人的青春损失费?两人目前正在打第5场官司。

  1998年5月,如映来厦打工,帮诚林(均为化名)看店,当时两人口头说好,包吃包住每个月另付400元工资。雇佣关系进行了没多久就演变成恋爱关系,从9月份起,两人同居生活在一起。2002年3月,两人分手了,为此,诚林开给如映一张欠条“兹有同安区诚林欠寿宁如映工钱7万元,还款期2005年5月30日前。”

  如映拿着这张欠条开始打起了官司。最初,她告到原开元法院,因为诚林开的店就在开元区。法院说,还款期还早呢,两级法院都驳回了如映的诉求。待到2005年6月6日,欠条载明的还款期到了,如映又递上了诉状。

  在翔安法院开庭时,如映说,这7万元是诚林多年欠她的工钱,她帮忙看店4年没领过工资。诚林不同意“工钱”的说法,他说“工钱”是应如映要求写的,实际上不是工钱。而且,双方从未签过劳动合同,如映当时是以女主人的身份在店里负责财务,他没有欠如映工资。

  诚林称,这是补偿费。他说,当时两人要解除恋爱关系,为补偿如映写下这7万元的欠条。如映一直催要,他先付了2万余元,此后在双方家长的主持下,决定由诚林第三次给如映2.5万元,双方还签了协议,约定“此后不再有任何牵连及往来。”诚林认为,欠条已经由协议书变更和取代,他也付清了补偿费。

  翔安法院的理解是,既然欠条上写的是“工钱”,而且双方也确实存在雇佣关系,那这7万元就是诚林欠如映的劳动报酬。至于后来签订的协议书,法院认为与欠条不存在关联。翔安法院判定诚林得付给如映7万元并支付利息。

  诚林完全不同意一审判决,近日已经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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