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岁老太欲做公证规定子女须回家过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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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6日13:51 青岛新闻网-青岛晚报 | |||||||||
晚报讯 “能不能立个公证书,让我女儿和外孙经常回来看看我?”昨天在公证处,72岁的魏老太认真地咨询着,年前,与她相依为命51年的老伴去世,育有三个女儿的她独自度过了大年夜。“儿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不仅是物质上保证,精神上也要满足,立不立公证都要赡养,所以我们不受理这样的业务。”第二公证处祝长荣主任的解释令魏老太挺失望,他说公证处接到过几个同样的咨询,但从来没做过此类公证。
魏老太的三个女儿早已成家,除夕夜她们都带着孩子随丈夫去婆家过节,初三再到魏老太这里“回娘家”。往年由于有老伴相伴,魏老太每逢大年夜过得还不觉太孤单,但去年老伴因病去世,于是今年春节家里就剩下魏老太一个人。“冷清,我看着电视睡着了,我想要她们回来跟我做伴。”初三的时候,魏老太抹着眼泪把这个想法告诉女儿们,说得一家人哭做一团,女儿们答应以后大年夜轮流回家陪她,可魏老太仍不放心,坚持要做个公证。 老伴去世的时候,魏老太通过公证处立了赠予合同,把房产分给三个女儿,这次公证的经历让老人觉得凡事有个协议稳妥些。春节假期一结束,老人就带着大女儿找到公证处,想给女儿的承诺加个保险。工作人员告诉他,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过也不能死板地理解,不能说陪老人过年就是尽到义务,不陪就是不孝顺。见此路行不通,魏老太又想出一招,想在房产赠予合同上加一条,如果要得到自己的财产,必须陪她过年。工作人员解释,附加的条件只能与房产有关,比如房屋的居住权归谁等等,魏老太的要求不能被加进去。 “虽然她们说好了陪我,可我老是不放心,一个人过年那滋味真不好受。”老人说着又开始擦眼泪。(赵黎 王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