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7日00:55 哈尔滨日报

  哈报网讯(李伟 记者 左楠)《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将于15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开发商和市民将按比例交纳一定数量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

  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和业主共同缴存

  据规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下同)的首次维修资金,由业主缴存。业主缴存首次维修资金,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商品住房销售前,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应当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在办理商品住房销售备案手续前缴存至专户银行;商品住房销售后,购房人作为业主,应当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缴存至专户银行。

  据规定,已购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和业主共同缴存。售房单位和业主缴存首次维修资金,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售房单位对未配备电梯的住房按售房款的25%、配备电梯的住房按售房款的30%,在房改售房款存入单位住房资金专户之日起15日内缴存至专户银行;业主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房改平均成本价的2%,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缴存至专户银行。

  本办法实施前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商品住房,业主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每年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连续4年将首次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银行。

  本办法实施前业主未缴存维修资金的已购公有住房,业主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每年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房改平均成本价的0.5%,连续4年将首次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银行。逾期未缴存的,应按日增缴应缴维修资金1‰的滞纳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按照业主大会决定执行。

  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

  据规定,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并可委托专户银行办理维修资金账户的设立、缴存、结算等手续。在维修资金专户中,应当建立维修资金明细账,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立账。每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账户中,应当按每幢房屋立账,并以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记载分户账的缴存、使用、结存等情况。

  据规定,业主大会未成立的,首次维修资金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其业主委员会应当持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文件、业主名册和物业服务合同等有关资料到专户银行设立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资金账户。维修资金账户设立后的账目管理,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也可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中介机构管理。

  物业费支出不得使用维修资金

  据规定,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依法属于物业服务费用支出范围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不得使用维修资金。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维修资金使用的分摊,应当遵循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列支。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相关业主根据维修项目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专户银行将所需资金划转到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维修单位。

  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业主大会依法通过,并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专户银行将所需资金划转到物业管理单位。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