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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观点最终占上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7日02:20 新闻晨报

  “我到底有没有罪?”检察院撤诉之后,被取保候审回到家中的孔祥生至今也没有弄明白。去年6月,孔祥生因步行乱穿马路导致一人死亡,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这在上海尚属首例。乱穿马路也要坐牢?强烈的社会反响,使得一连串问题接踵展开———行人乱穿马路是否构成犯罪?行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主体?不仅市民,众多法律界人士也开始了热议。

  有罪还是无罪,两种截然相反的专业观点左右着孔祥生的命运。最后,赞同无罪的观点一方出具的详实法理分析,说服了检察院,让其最终撤诉。

  昨天下午,孔祥生和父亲一起,陪着记者再次来到了成山路的交通肇事地。一路上,孔祥生两次制止了父亲欲穿红灯的行为。“重获自由之后,我再也不敢违反交通规则了。”

  乱穿马路惹出一条人命

  从浦东新区昌里路340弄小区后门出来,到斜对面的德州二村,只有两条路。一条是从距离这里约120米的灵岩路口人行横道线走,一条是直接横穿成山路。“如果按照交通规则,应该走第一条路,但这样来往两个小区起码多走300多米。”再次回到交通肇事事发地点后,孔祥生告诉记者,为了图方便,附近居民都是直接横穿成山路。

  昨天下午5点,成山路上车辆川流不息。记者观察到,在短短5分钟内,有20余位市民选择横穿成山路,穿行于两个小区之间,没有一位市民绕走灵岩路的人行横道线。孔祥生以前就读的中学也在马路对面。他说:“我都走了10多年了。”

  孔祥生没有想到,这持续了10几年的习惯,会在2005年6月17日发生转变,引起的严重后果是:一条人命没了,一场诉讼来了。

  那天中午,孔祥生和几个朋友照常从昌里路340弄后门出来,欲穿过成山路到德州二村。当时,左侧靠近灵岩路口方向没有车辆,右侧近长清路口处有一辆重型卡车驶来。“当时这辆卡车距离我约200米,车速很慢,按照往常步速,我肯定能在卡车到来之前穿过成山路。”但当孔祥生走到马路中间时,从左侧飞驰来一辆摩托车,几乎贴着孔祥生的面前穿过,吓得他一下子坐在地上,再一摸头上,出血了。

  “你怎么骑车的?”孔祥生勃然大怒,爬起来想找摩托车主理论。可这时,摩托车主已经撞上了对面驶来的重型卡车,躺倒在地。“他伤得肯定比我重,我想就算了,还是快点帮他叫救护车吧。”然而,摩托车车主林某由于头部、胸部严重损伤,10余天后不治身亡。

  小区附近居民连说“想不通”

  事后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孔祥生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在非人行横道线穿越马路,属违法行为,负事故主要责任;林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属违法行为,负次要责任;驾驶重型卡车的吕某不负事故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据此,检察院对孔祥生提起了公诉。

  检察官认为,交通肇事罪危害的是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威胁。事发当地的成山路不是一条非常僻静的马路,来往车辆也较多,孔祥生横穿马路的行为已经违法,且又在快速车道上与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骑车者身亡。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孔祥生当时横穿马路,很可能造成与途经这条马路的任何车辆发生碰撞,而摩托车只是其中不特定的一辆。因此,他的行为已经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以致危害到社会公共安全。

  乱穿马路还会被判刑,孔祥生被起诉的消息传回小区之后,附近居民连说“想不通”。孔祥生的父亲更是不解:“一个人能保证一辈子不犯罪,可没法保证一辈子都不乱穿马路,怎么还会被判刑呢?”

  有没有罪?专家当事人都困惑

  不仅市民疑惑,孔祥生究竟是否有罪,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在众多法学专家中,也引起了争论。

  一种意见认为,孔祥生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结论,孔祥生负事故主要责任。该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判定孔祥生构成犯罪的主要依据。此外,孔祥生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过失,其在违章穿越马路时,应当预料到左侧随时会有车辆驶过,但却疏于注意,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孔祥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孔祥生穿越马路时已观察到了左侧路况,确认左侧没有车辆行驶之后才穿越马路,说明其主观不存在疏忽大意过失,因此纯属意外事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孔祥生不构成犯罪。由于案发当日,上海市法规和国家法律均未禁止行人在距离横道线120米处穿越马路,所以孔祥生有横穿马路的通行权;其次,摩托车主行驶在快速车道,且没有采取避让措施,而孔某是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穿越马路,从违反交通法规的角度来看,摩托车主的过错程度重于孔某,摩托车主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在专家为此争论之时,有罪还是无罪,这两个相反的观点也始终左右着孔祥生的“态度”。

  浦东新区法院第一次开庭时,孔祥生承认自己“有罪”。“既然我负主要责任,如果认罪态度好,还能争取减刑。”但是,“认罪”之后的孔祥生更想不通。“当时和我一起过马路的还有四五个人,我被撞伤了,头上都缝了3针,怎么到最后都是我的责任?”最后,孔祥生还是“翻供了”,在第二次开庭时认为自己“无罪”。

  刑法教授提出行人无罪

  昨天,记者采访了华东政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刘宪权。作为被邀法学专家之一,刘宪权教授全程参与了该案的讨论。他认为孔祥生无罪。

  没有法律禁止行人有通行权

  刘宪权教授告诉记者,一般来说,在距离横道线一定范围内,行人必须从横道线穿越马路,否则就属于违反交通规则。但是,去年6月17日案发当日,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均未对行人穿越马路作出禁止性规定。而且,上海市地方法规当时没有作出类似规定,行人在距离横道线120米外乱穿马路属于违反交通规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由于孔祥生当天横穿马路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加以禁止,因此他具有通行权。”

  判断机动车与行人过失应用不同标准

  刘宪权还认为,判断机动车驾驶员的过失与行人的过失时,应当采用不同标准。毕竟机动车驾驶员都经过专业培训,取得驾照。行人则不需要。

  根据摩托车车主家属介绍,车主经常往返同一路段,对路况比较熟悉。而且,成山路对面的两个小区居民多数都以同样方式穿越马路,已经习惯成自然。也就是说,无论白天黑夜,任何时间都有可能有行人通过。而当摩托车主直行时,其应当看到前方的道路、车辆和行人状况。

  摩托车主责任大于行人

  刘宪权教授认为,在这一起事故中,摩托车主的责任要大于孔祥生的责任。虽然孔祥生穿越马路时未确认安全,导致事故发生确有过错。但当时摩托车车主违章在快速车道驾驶,也没有避让行人,其行为也具有过错。“痕迹专家从现场摩托车倒地刮印长7.6米的情况来推断,摩托车主未采取任何刹车、避让等制动措施,行驶速度约为50公里,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效力有待审查

  而本案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摩托车车主没有行驶在最右侧车道,因此其承担次要责任。但是,刘宪权表示,该份认定书仅依据了道路交通法规中的一部分规则,而忽略了考虑机动车驾驶员的注意义务。

  刘宪权表示,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负有前方注意义务,但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没有指出,当车辆驶入成山路时,摩托车车主是否发现了孔祥生及其他同行人?如果没有发现,他就懈怠了这一义务,其行为存在过失。如果他发现了,却没有丝毫警觉进而采取制动措施,就是判断失误处理不当,仍然有过失。他表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认定事故责任的参考依据之一,但其效力仍然需要法院最终审查。

  行人乱穿马路依然可能获罪

  详实的法理分析说服了检察院。检察院撤回起诉的依据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1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据了解,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期为一年,一年内检察院随时都可以取消取保候审,届时将意味着案件结束。但是,孔祥生依然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虽然这一次孔祥生不必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并不意味着今后行人乱穿马路就不会构成犯罪。”刘宪权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主体没有限制,只要是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的都可以构成事故责任主体,就是说行人也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如果行人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因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的,按照法律规定还是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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