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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到底还没还?原被告各有证据看法官如何巧断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7日02:55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王鑫本报记者高云君 近日,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在原被告双方均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从证据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入手,对双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作出符合逻辑的判断,判令被告成都某食品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成都某印务有限公司欠款10.1万元及利息,并由阳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欠款还没还双方有证据

  成都某印务公司与成都某食品公司从1998年起建立食品包装袋定作合同关系。原告称,2002年10月,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阳某的姐姐代表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两张,确认被告公司欠原告货款14.6万元,同时在欠条上注明“2002年10月19日止所有货款已结清”。至2004年9月29日,被告公司向原告支付4.5万元,尚欠10.1万元未付。当日,阳某以个人名义向原告承诺由其负责支付欠款。其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将食品公司告到法院,并要求阳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公司辩称,2005年元月,原被告双方就所欠货款全部结算完后,由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姐姐在欠条上注明“2002年10月19日止全部货款已结清”,并提供2003年7月15日开具的一张工业产品销售发票,证明已向原告偿还货款64847元。

  常理+逻辑法官巧断案

  此案争议焦点在于对欠条上注明的“2002年10月19日止所有货款已结清”的理解。

  原告认为“货款已结清”是指双方账务已结清,而不是货款已付清。被告则认为这表明双方已无债权债务关系。法官根据双方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运用生活、社会经验进行判断,认为被告提出的“欠款已全部付清、双方债权债务已经消灭”的主张有悖事理、情理。法官认为,原被告双方在2003年期间仍然继续发生定作关系,被告提供的销售发票无法直接证明是用于归还欠款,若该发票证明还款事实成立,则与阳某承诺负责支付欠款的事实相互矛盾。既然所欠款项已经全部付清,则无需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承担债务清偿义务,这种做法有违常理,不符合生活逻辑。

  据此,法官认定被告公司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故作出被告方败诉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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